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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关文件:
1.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等等等3 2.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等等8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4 4.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3综合管理:
5.沈阳师范大学加强本科教学质量建设的意见(2007-2016)等等等等等32 6.沈阳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等等等等等等39 7.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428.沈阳师范大学教学管理工作分级职责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48
9.沈阳师范大学课程修读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51
10.沈阳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53
教学管理:
11.沈阳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简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60
12.沈阳师范大学教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61
13.沈阳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72
14.沈阳师范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章程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80
15.沈阳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82
16.沈阳师范大学教学运行管理工作考核细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85
17.沈阳师范大学教学工作奖励的若干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86
18.沈阳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青年教师导师制试行条例管理办法
26.沈阳师范大学关于加强专职教务员队伍建设与管理的决定等等等等等112
27.沈阳师范大学教务员工作职责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13
28.沈阳师范大学教务处长学生助理工作条例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14
29.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评教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16
30.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评教资格认定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19
31.沈阳师范大学学生教育实习规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20
32.沈阳师范大学学生专业实习规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27
33.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等等等等等等等129
34.沈阳师范大学教学培养方案变动审批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36
35.沈阳师范大学关于制订和检查教学日历的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137
36.沈阳师范大学关于编排课表及调课,代课,补课的规定等等等等等138
37.沈阳师范大学国外就读人员回国转入学习课程学分认定办法等等等等140
38.沈阳师范大学进修学员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42
39.沈阳师范大学考试工作暂行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44
40.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细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50
41.沈阳师范大学考试制度改革方案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53
教学建设:
42.沈阳师范大学专业建设方案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57
43.沈阳师范大学课程建设方案63
44.沈阳师范大学关于本科专业主干课建设的若干意见等等等等等等170
45.沈阳师范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72
实践与实验教学管理:
46.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77
47.沈阳师范大学鼓励学生参加专业知识,技能大赛的有关规定等等等等184
48.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暂行条例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89
49.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暂行条例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95
50.沈阳师范大学实验教学要求及质量评价标准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00
51.沈阳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04
52.沈阳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12
53.沈阳师范大学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218
54.沈阳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及器材借用,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等等等等220
55.沈阳师范大学教学设备维修工作试行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23
56.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制度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26
57.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规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27
58.沈阳师范大学学生实验守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28
59.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29
60.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31
61.沈阳师范大学易燃,易爆,剧品管理制度等等等等等等等233
62.沈阳师范大学危险物品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37
63.沈阳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的若干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39
64.沈阳师范大学多媒体教室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41
65.沈阳师范大学学生课外实践活动暂行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43
66.沈阳师范大学社会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244
教材管理:
67.沈阳师范大学教材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48
68.沈阳师范大学自编教材立项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50
69.沈阳师范大学优秀教材评选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52
70.沈阳师范大学教材书库管理制度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54
71.沈阳师范大学教材库房安全守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55
教育部有关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
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
教高〔200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高等教育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经报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决定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现就该工程的实施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质量工程的重要意义
(一)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素质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的重要使命.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既是高等教育自身发展规律的需要,也是办好让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需要,更是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和政府高瞻远瞩,立足于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高度,做出了把高等教育的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重要决策,这对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近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发展,质量有了较大的提高,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以及高等教育自身的改革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高等教育质量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少高校的专业设置和结构不尽合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亟待加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亟待提高,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需要进一步转变.因此,迫切需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创新性人才的需要.
(三)实施质量工程,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国务院战略决策和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质量工程以提高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整体实力.质量工程充分考虑了提高教学质量的系统性和复杂性,确定了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引导性的项目作为改革的突破口,以调动广大高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高等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方向.质量工程的实施,对于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受益面,形成重视教学,重视质量的良好环境和管理机制,实现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实施质量工程,需要调动政府,学校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把发展高等教育的积极性引导到提高质量上来.各地要加强对高等教育工作的领导,充分利用各方面力量支持高等学校的发展,切实解决高等学校在提高质量方面的实际问题,为高等学校办学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强化教学质量的"一把手责任",把更大精力,更多财力投入到提高教学质量上,要根据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围绕影响高等学校教学质量的主要方面,明确目标要求,制定具体政策,扎实推进质量工程.
二、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方针,遵循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高校的生命线,教学是高校的中心工作的理念,按照分类指导,注重特色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建设目标
通过质量工程的实施,使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得到提高,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基本形成,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取得突破,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显着增强,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的结合更加紧密,高等学校管理制度更加健全,高等教育在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基本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建设内容
(一)专业结构调整与专业认证
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特点,紧密结合我国高等教育实际,研究建立适应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制度,制订指导性专业规范,构建专业设置预测机制,定期发布各类专业人才的规模变化和供求情况,为高校优化专业布局和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提供指导.大力加强本科专业建设,按照优势突出,特色鲜明,新兴交叉,社会急需的原则,择优选择和重点建设3000个左右特色专业点,引导各级各类高等学校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办出特色.积极探索专业评估制度改革,重点推进工程技术,医学等领域的专业认证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适应职业制度需要的专业认证体系.
(二)课程,教材建设与资源共享
继续推进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遴选3000门左右课程,进行重点改革和建设,力争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梯队,教材建设,教学效果等方面有较大改善,全面带动我国高等学校的课程建设水平和教学质量.启动"万种新教材建设项目",加强新教材和立体化教材建设,鼓励教师编写新教材,积极做好高质量教材推广和新教材选用工作.积极推进网络教育资源开发和共享平台建设,建设面向全国高校的精品课程和立体化教材的数字化资源中心,建成一批具有示范作用和服务功能的数字化学习中心,实现精品课程的教案,大纲,习题,实验,教学文件以及参考资料等教学资源上网开放,为广大教师和学生提供免费享用的优质教育资源,完善服务终身学习的支持服务体系.开发网上考试系统,研究制订相关标准,逐步实现大学英语和网络教育全国统考课程的网上考试,创造安全,便捷,高效的考试平台.
(三)实践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创新
大力加强实验,实践教学改革,重点建设500个左右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推进高校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队伍,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开展基于企业的大学生实践基地建设试点,拓宽学生的校外实践渠道.实施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支持15000个由优秀学生进行的创新性试验,促进学生自主创新兴趣和能力的培养.择优选择500个左右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推进高等学校在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等方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以倡导启发式教学和研究性学习为核心,探索教学理念,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的全方位创新.继续开展大学生竞赛活动,重点资助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和广泛参与面的大学生竞赛活动,激发大学生的兴趣和潜能,培养大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
(四)教学团队与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本科教学团队建设,重点遴选和建设一批教学质量高,结构合理的教学团队,建立有效的团队合作的机制,推动教学内容和方法改革和研究,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开发教学资源,推进教学工作的老中青相结合,发扬传,帮,带的作用,加强青年教师培养.鼓励和支持校内及聘请国内外着名专家学者和高水平专业人才承担教学任务和开设讲座,推动双语教学课程建设,探索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模式,切实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直接使用英语从事科研的能力.每年评选100名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大力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五)教学评估与教学状态基本数据公布
加强和改进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结合,重在建设,促进学校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研究制定高等学校分类指导,分类评估的政策和制度,引领高等学校合理定位,发挥优势,办出水平,办出特色.建立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检测体系,定期采集各类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信息和数据,统计和分析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和变化趋势,逐步将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的数据向社会公布.
(六)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
推进对口支援西部高校工作,促进东部和西部高等教育的协调发展.重点资助受援高校教师到支援高校进行半年以上的进修提高.在对口支援高校中实行干部交流制度,资助一批受援高校教学管理干部到对口支援高校学习锻炼,交流管理经验,提高受援高校的教学管理水平.
四、建设资金与组织管理
(一)质量工程由财政专项支持.专项资金按照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教育部将联合制订《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另发).项目承担学校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负责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二)鼓励各地方,各部门和高校发挥自身特点,在重点支持项目的基础上,积极筹措资金支持质量工程项目的实施.
(三)教育部,财政部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协商决定质量工程的重大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质量工程的日常工作.项目承担学校应指定相关部门作为专门机构,统筹负责本校质量工程项目的规划和实施.
(四)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目标和任务,制订和发布项目指南,确定项目遴选标准和基本条件,聘任评审专家,组织评审立项.项目采用学校先行立项建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择优推荐,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立项,后补助建设经费的方式进行.通过这种方式,形成学校,地方和立项建设的体系,引导和带动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加强质量建设工作,扩大质量工程的影响.
(五)项目承担学校按照统一部署,根据质量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依据所承担项目的要求,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的特色和办学定位,以改革创新促进发展的思路,确定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并保证项目建设达到预期成效.
(六)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对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并根据检查,审计,评估的结果,对有关高等学校的项目和资金进行调整.建设项目完成后,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充分发挥质量工程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把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作为高校评价的一项重要内容,从而更好地促进全国高校在提高教学质量,深化教学改革方面工作的开展.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
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战略部署,现就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采用各种措施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把提高教学质量工作落到实处.要把教学质量作为考核学校党政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要加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组织建设,完善由校长负责,教务处牵头,院系为基础,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本科教学管理组织体系.
2.按照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正确处理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树立全员育人思想和好的教风,规范教师与管理人员教书育人活动和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端正学风,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对课堂,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教学各环节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3.进一步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的有关规定,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必需的各项经费.要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实践,图书资料等教学基本条件的投入,加大对教学改革所需经费的支出力度.
4.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要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教育全过程.要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着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要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二、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专业结构调整
5.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合理设置学科专业.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研究建立人才需求的监测预报制度,定期发布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需求状况,引导高等学校及时设置,调整专业和专业方向,密切与社会用人单位的联系,培养满足国家经济社会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要根据国家对各专业建设的要求,在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要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本科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特色.设置新的本科专业,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必要程序,充分考虑职业岗位和人才需求,要有成熟的学科支撑,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拥有相配套的师资条件,教学条件和图书资料等,并投入必需的开办经费,加强对新设置专业的建设和管理.
6.密切与产业和行业的联系,加强紧缺人才培养.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相关产业和行业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求,加强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加强与产业和行业的结合,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作用,加大紧缺人才培养力度,为产业部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政策引导,信息发布,行政规范等多种措施,加强对特殊专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护特殊专业,国防急需专业,面向艰苦地区和行业的专业,扶持和培育国家急需的新兴专业.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加强大学生素质和能力培养
7.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要优化课程结构,构建以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相结合,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融合的课程体系.
8.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推进学分制,降低必修课比例,加大选修课比例,减少课堂讲授时数等,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科学研究,进行创新性实验和实践,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全面推广和广泛使用"国家精品课程",积极鼓励高等学校之间的跨校选修课程机制,加强高等学校之间学分互认等,使学生享受更多的优质教学资源,并逐步实现教学资源共享机制稳定化,常规化.
9.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25%.推进实验内容和实验模式改革和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要加强产学研密切合作,拓宽大学生校外实践渠道,与社会,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实习,实践教学基地.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确保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和质量,推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
10.进一步推进和实施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要全面推广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成果,充分运用优质教学软件和教学资源,深化大学英语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推动高校建立网络环境下的英语教学新模式,切实促进大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尤其是听说能力的提高.加强大学英语师资培训,造就一批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骨干教师.推进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研究建立四,六级网络考试系统.鼓励开展双语教学工作,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聘请国外学者和专家来华从事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工作,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用英语讲授专业课程,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能力.
11.大力推进文化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要把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环节,通过文理交叉,学科融合,实现课程的有机结合,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积极支持高校学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要在师生中广泛开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高等学校建成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的精神家园.
12.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要不断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培养人才的力度,积极探索国内外共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引进国外大学优质的教学资源,研究和借鉴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为提高我国人才培养质量服务.要大力引进国外优秀专家学者来华授课或开展教学领域的交流和研究活动.要制订学分互认的政策,积极鼓励大学生到国外大学选修课程学分和学习交流,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
四、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发挥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
13.坚持教授上讲台,保证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学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要把为本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要发挥教授,副教授在教学改革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鼓励教授,副教授投身教学改革,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大力推进启发式教学,不断取得高水平教学改革成果.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积极聘请国内外着名专家学者和高水平专业人才承担教学任务和开设讲座.
1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不断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要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使青年教师通过为教授,副教授的主讲课程进行辅导,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提升教书育人水平.未被聘为副教授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得作为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要加大青年教师培养与培训的工作力度,支持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参加国内外进修和学术会议,与其它高等学校教师交流经验等,提高青年教师的素质和水平.新聘任的青年教师要有一定时间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提高他们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5.建设教学团队,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学队伍.教学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要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任务需要,建设由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的教授领衔,由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及教辅人员组成的教学团队.鼓励高等学校创建跨学科的教学团队.要通过创建教学团队,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开发教学资源,开展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改革,促进教学研讨,教学经验交流.要充分发挥教研室在开展教学讨论,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改革中的作用.
五、加强教学评估,建立保证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16.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教育部将根据国家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新要求,继续开展并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定期评估制度,把教学评估的结果作为衡量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促进教学工作,重在提高教学质量.建立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统计和公布制度,并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积极开展专业评估和工程教育认证,医学教育认证等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高等学校,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17.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的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建立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与评价机制,形成社会和企业对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评价制度,课堂教学评估制度,实践教学评估制度,领导和教师听课制度,同行评议制度,学生定期反馈制度及教学督导制度等,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的管理.完善教师,院系,学校质量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教学基础建设,提高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
18.加强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根据培养学生动手和实践能力需要,不断改善实验和实习教学条件,采用多种方法改造和更新实验设备,提高实验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为教学提供必要的实验和实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和教学实验的结合,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及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要加强实验和实习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验和实习教学工作.
19.把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信息技术正在改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高等学校要在教学活动中广泛采用信息技术,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教学及管理的网络化和数字化.要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教师制作和使用多媒体课件,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学活动的能力,培养和提高本科生通过计算机和多媒体课件学习的能力,以及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的能力.
20.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编写国家规划教材和各种创新教材.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努力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要加强纸质教材,电子教材和网络教材的有机结合,实现教材建设的立体化和多样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定本地区,本学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教育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七日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子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书,学位证书,已发的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按照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明,,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行为或者胁迫他人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或者地(市)级教育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处理,省级教育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的,由省级教育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或者省级教育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备案.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或者省级教育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教育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做出决定的教育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的相关信息.教育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综合管理
沈阳师范大学关于加强本科教学质量建设的意见
(2007—2016)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启动实施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指示精神,切实把我校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本科教学质量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
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落实我校"十一五"发展规划,牢固树立本科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本科教育质量是学校的立校之本,教学创新是学校的灵魂和核心竞争力的理念,进一步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依据加强教学管理,突显培养特色的原则,加大教学投入,深化教学改革,完善教学质量评估和监控机制,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一、强化教学管理责任制,巩固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
1.实行本科教学领导责任制.学校党政一把手作为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教学质量,每学期要至少召开两次以上专门会议听取教学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科教学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是学校教学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学校的教学改革,教学运行调度和教学质量监控.各教学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教学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学院主要领导每月要至少组织一次专门研究本科教学工作的会议,要做到精力保证,时间保证.校,院两级领导要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听课制度,通过听,评课和教学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切实把提高本科教学质量的工作落到实处.
2.进一步强化二级学院教学管理的自主权,实行教学质量问责制.落实《沈阳师范大学教学管理工作分级职责》,确立,调整学校与二级学院及职能部门之间的责权关系.重新修订《沈阳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加大教学事故处理力度,增强教学质量管理意识.要明确二级学院是具体教学过程和教学资源的组织管理层,在行使调配教学资源,调控教学运行等方面决策权的同时,也将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级学院的工作重心应放在日常教学管理上,努力把人才培养的实施工作抓好做实.要将本科教学质量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教学单位领导班子工作绩效的考核体系,实行领导班子以及主要责任人教学管理任期考核一票否决制.
3.加强学校职能部门对本科教学质量建设工作的配合和服务工作.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主要通过目标管理,督导评估以及反馈机制来监控二级学院的办学质量和效益,从宏观上引导学校的教学质量建设方向.学校各项工作均应围绕教学工作,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展开.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统一认识,要把各自的工作重心调整到为教学服务,为人才培养服务之中,不得随意干扰正常的教学工作,切实维护好学校的教学秩序,为广大师生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的环境和条件.
4.加强校,院两级对本科教学质量建设的经费投入.学校要在预算内增加教学经费,按照教育部,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保证生均年度四项教学经费额度达到1500元以上,确保生均经费要逐年增长.学校每学年度学费收入用于日常教学经费的额度不低于30%,各学院(部)发展基金用于本科教学的额度不低于50%.要在教学经费中详细列出日常教学经费,毕业论文,教学实习与实践,教师业务学习与进修,支持大学生参与研究活动及参加相关的竞赛活动等专题预算,确保各教学单位对教学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教学单位获得省或学校支持和奖励的教学资金后,要在发展基金中按1:1比例设立配套资金,确保本科教学改革项目的实施.学校将设立教学建设经费专项,保证专业建设,课程与教学改革,教学奖励,教学设备采购等与本科教学相关的项目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逐年加大对实验,实践教学的投入比例.
二、创新本科教育教学理念和体系,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5.继续作好"3+1"教师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工作.各教学单位要通过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模式,谋求专业素养和教师素养教育的有机结合.教师专业发展学院要充分利用我校独具特色的"教学与教研统整,职前培养与职后研训融通"的教师教育一体化模式的优势条件,进一步整合教师教育资源,加强教师教育专业实践,把更新教师教育理念和提高教师教育技能作为人才培养的主要突破口.
6.要进一步完善"2+2"按类招生,分流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结合学分制管理的特点,凝练"2+2"人才培养模式厚基础,多方向的培养特色.在专业分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精神,落实好各个环节的工作,确保成绩优异的学生优先选择所申报的专业,以此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认真做好专业分流后续的教学及学生管理工作.
7.加强教学改革项目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和推动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工作,以倡导启发式教学和研究性学习为核心,在教学理念,培养模式和管理机制等方面探索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和创新.2007-2016年间,学校将结合校级教学改革立项的评选,每届以项目招标的形式遴选4-6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作为重大攻关项目,每项给予建设经费2-3万元.2007年,2016年两届共计投入建设经费40万元.
三、突出专业建设重点,培育我校专业特色
8.落实教育部,教育厅关于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建设要求,继续加强示范性专业建设和紧缺本科层次人才培养基地的建设.对已获批准的省级示范性专业汉语言文学专业,教育学专业,英语专业,旅游管理专业以及紧缺本科层次人才培养基地给予经费的持续支持,同时要更进一步凝练特色,推广交流建设经验,发挥示范效应,带动更多专业进入示范行列.到2016年,学校计划在建设10个校级示范性专业的基础上,再打造2-3个省级示范专业,投入专项建设经费30万元.各教学单位要在学校投入建设资金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自定配套资金比例,主动投入专项经费搞好专业建设.
9.在积极打造具有我校特色的教师教育专业的同时,要结合紧缺人才培养,重点建设一批社会适应性较强的非师范专业.以经济学,法学,工学,管理学等学科专业为主体,结合专业特点,凝练专业特色,加强拔尖人才的培养,切实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创造条件使非师范专业学生尽早进入科学研究,通过研究性学习,培养非师范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以教授研究室为依托,认真落实导师制,鼓励非师范专业学生以自主择题,团队合作的方式进行创新型实验研究,要充分利用校企合作,国内外联合办学等有利资源,提高非师范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质量.
10.调整部分本科专业的发展方向,优化学校内部专业结构.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办学定位,研究建立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本科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结合我校各专业连续三年本科毕业生的就业状况进行专业结构调整.申办新的本科专业要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要符合我校办学目标,更要充分考虑人才的社会需求.对于建设不利,特色不明显,就业率低的专业,要限制招生直至停办.
四,规范课程建设与管理,争创精品课程
11.严格精品课程的评审和管理,不断加强课程的内涵建设.要通过精品课程的建设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手段,教学梯队,教材建设,教学效果等方面有更大改善,使我校的课程建设总体水平再上新台阶.学校通过项目管理和质量监控保证有序,规范地建设精品课程.各教学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重点课程,精品课程的建设规划和方案,明确课程建设负责人,课程建设目标,课程建设内容及主要落实措施.到2016年,争取在原有基础上再重点建设校级精品课程20门,获得省级精品课程5门.在建设周期内学校将为省级精品课程投入经费2万元,校级精品课程投入建设经费1万元,累计投入建设经费30万元.
12.加强网络课堂建设,推进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广泛应用.通过优秀教学成果和优质课展示促进教学经验的广泛交流,利用先进的教育技术手段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学校设立专项经费研制搭建网络教育资源共享和学习支持服务平台,逐步实现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教案,习题,实验指导,参考文献目录等网上共享,以各教学单位为主体,积极建立具有特色的案例资源库,试题资源库,课件资源库,实现校内精品课程,课件大赛获奖作品,青年教师优质课获奖作品等优质教学资源网上共享.
13.加强精品教材建设.结合我校学生的实际情况选用优质教材,鼓励并资助教师参与编写国家规划内教材,不断更新发展迅速和应用性强的课程教材内容,鼓励应用一体化设计,多种媒体有机结合的立体化教材.严格把握教材选用质量关,不断提高使用近3年出版的国家推荐教材的比例.
五、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业能力
14.加强大学外语教学改革,促进大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的提高.推进大学英语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充分运用优质教学软件和教学资源,建立个性化外语教学体系.创立每年一度的大学生外语竞赛奖,活跃外语学习氛围,切实提高大学生英语听说能力.采用课时加权的机制促进双语教学工作,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用英语讲授专业课程,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能力.借助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成果,推动其他公共课程的改革,提高学生通识教育质量.
15.深化实验教学改革.推进实验教学管理及实验教学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合理制定实验教学方案,使实验设计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综合性,给学生创造较大的自主创新和探索的空间,促进学生的创新思维得到较大发展.推进教学仪器设备建设和管理机制改革,逐步改善实验教学条件,力争到2016年建设成功1-2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16.改革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方法与内容,通过加强学习过程的考核促使学生加大平时学习投入.重新修订《沈阳师范大学考试制度改革暂行办法》,改变期末考试为学期唯一的检测手段的状况,引入平时学业成绩检测及期中考试.教师可以根据学科教育目标采取不同的成绩检测方式和考试方法,使考试成为及时反馈和调整教学进度及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研究学生素质形成规律的重要手段.
17.资助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和广泛参与面的本科学生竞赛活动.支持学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和艺术活动,发展大学生人文素质和科学素养,培养团队协作意识和创新精神.学校通过设立创新学分,"学生突出贡献奖"及"优秀指导教师奖",激励师生参加高水平的比,竞赛活动并获得奖项.学校计划每年择优支持3--5种大学生竞赛活动,投入专项经费15万元,累计投入经费45万元.
18.加强学生就业指导和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拓宽大学生校外实践渠道,与社会,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实习,实践教学基地.加强实习过程的组织与考核,确保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和质量.充分利用小学期,指导学生进行课题研究,开展社会调查,职业训练和竞赛活动,组织学生参与社会服务和自愿者活动,使学生主动了解社会需求,客观评价自身条件并及早确定未来就业方向,切实提高我校毕业生的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六、加强教学研究与合作,树立良好教学风尚
19.树立教师典范,弘扬优秀教学风尚.加大力度奖励责任心强,教学效果好,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教师,严肃认真地查处与之相违背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2007年和2016年,学校将分两届评选,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校级教学名师,培养推荐省级教学名师,积极创造条件,以便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示范效应.设立优秀青年教师奖励项目,激发青年教师的教学热情和教学投入.各级优秀教师要充分发挥榜样模范作用,积极为本科生开设基础课,通过优质课观摩活动和教学研讨活动等开展学术交流.
20.加强教学协作与交流,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老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同时,要发挥老教师在新教师培养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以高度的责任心和饱满的工作热情指导新教师尽快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技能.各教学单位应制定相应访学,进修制度,创造条件促进青年教师的专业成长.新的任课教师必须经过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未通过审核者不能上课.未被聘为副教授的教师,原则上不得作为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新聘任的青年教师必须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一年以上,以提高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七、严格执行教师教学工作制度,提升教学队伍素质
21.认真落实教授,副教授为本科生上课制度.要把为本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校,院两级领导要以身作则.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果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取消教授,副教授任职资格.教学单位要创造条件充分发挥教授,副教授在教学改革中的主力军作用,鼓励教授,副教授主动承担专业基础课和主干课等重要的教学任务,使学生享受到优质的教学资源.
22.实行青年教师和研究生助课制度.按照《沈阳师范大学关于设置本科教学助理岗位的暂行规定》,为主讲专业基础课,主干课的教授配备助教.助教主要协助教授指导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和开展研究性学习,协助主讲教授完成试卷,论文和作业的批改及学生成绩的综合评定.主讲教授应在助教的协助下,将主要精力投入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不断推出高水平的本科教学改革成果并担负起培养青年教师的责任.
23.落实教学基层组织活动制度,开展形式多样的教研活动.系主任是开展基层教研活动的带头人和具体组织者,要制定近期及中远期教师进修计划,妥善安排好教学计划的落实和教师的校内外业务学习和培训.教学基层组织要负责研制专业建设方案和组织修订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负责课程安排和建设,组织全系教师讨论确定核心课程,主持全系听课,评课,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24.完善教授研究室制度.加大教授研究室向本科生开放的力度,使学生在学习,生活以及报考研究生等方面获得有效指导.教学单位要为学生从进入大学开始就进入教授研究室创设条件,分层次为学生配备导师,并逐步建立起大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的制度.推进教授研究室制度的改革,强化教授研究室工作的考核检查,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教授研究室将取消其使用资格.
25.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导师制.进一步总结专业导师的试行经验,加强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监督管理.各教学单位要通过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机制,引导学生进入教授研究室,在教师指导下组成学生创新团队或项目小组开展以课题研究和项目(活动)设计为主题的研究性学习与教学实践活动.教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高水平的奖励成果纳入教师教学改革成果的业务绩效档案.
八,完善教学监控体系,加强教学评估的质量保障作用
26.完善本科教学质量校,院,学生助理三层教学督导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根据本科教学水平评估的质量标准和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完善校内教学信息反馈系统与教学运行状态基本数据发布制度.教学单位的教学运行状态数据将作为教学单位领导班子工作绩效的主要指标纳入任期考核体系.校院两级均要通过教学管理监督机制的建设,保证课堂教学,实践教学,教学考试,教学档案建设等各个教学环节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27.推进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制度改革.以科学的考评量化手段激发教师进行本科教学和开展教学改革的工作热情,通过制度建设促进师德素质和教学水平的提高.综合考评教师教学工作和教学效果,通过完善学生评教制度,实行专家领导评教,开展同行听课交流,召开学生座谈会,教师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的教学评价手段增强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主动性,变教学评估的外在压力为质量提升的内在要求.
28.实行教师教学质量申报评价制度.根据《沈阳师范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教师教学质量合格评价采取教师自愿申报,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自2016年起,凡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合格证书,争取到2016年完成全校讲师以上教师的教学质量合格评价.学校在教师职务晋升和聘任工作中拥有教师教学质量一票否决权.
沈阳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条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二至三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兼).委员会成员在各学院主要负责人和副教授以上教师中挑选.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院设分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分委员会设正,副主席各一人,部分成员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兼任.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通过学位授予标准.
2,审核,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3,做出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不记名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即为有效.
第三章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第六条对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达到下列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1.其课程学习,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
2.受到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训练,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达到各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国家大学外语考试和全国高校计算机考试要求的标准.
4.师范生教师职业技能训练测试合格.第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中情形之一者, 2.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3.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行政"警告"处分者, 4.在学期间修满规定学分,但平均学分绩点小于或等于1.6者, 5.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未达到要求者.第八条因未达到第六条第3款的标准或由于第七条第2,3款的原因而未能获得学位者,文科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理科生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因未达到第六条第3款的标准,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全国大学外语等级考试和全国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学位.
第十条未获学位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受理申请,提交学位委员会审议.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含1篇)以上,
(2)非外语专业学生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六级,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八级,
(3)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各类竞赛,比赛中获省级(含省级)以上三等奖(含三等奖)奖励者,
(4)被国内,外大学录取为硕士研究生者(以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四章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申请工作要在每届本科生毕业考试结束后,毕业生派遣前进行.
第十二条本科生毕业生应先向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书》.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及毕业鉴定等材料,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提出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分别向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其他
第十四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名单,并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分别上报省政府学位办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证书生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起.
第十六条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错授或有舞弊作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予复议,撤销所授学位.
第十七条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批准,于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我校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实施多样的教育规格和较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沈阳师范大学本科各专业.
第二章学分与绩点
第四条学分是反映学生学习课程量的计算单位.
第1款原则上以完成课堂讲授15-18学时的课程量为1个学分,具体安排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规定为准.
第2款各专业应修读最低学分文科为165学分,理科为175学分,外语,艺术类专业为175学分.
第五条平均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总体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生学业与学籍管理的依据.
第1款课程绩点是1门课程的成绩系数.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
等级百分制5级分制课程绩点A90-100分优4B80-89分良3C70-79分中2D60-69分及格1E59分以下不及格0第2款学分绩点等于课程的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第3款平均学分绩点等于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
第三章修业年限与学籍
第六条本科教学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习年限为四年,允许学生在3至8年内完成学业.
第七条学生在读期间,因患病,出国,创业,打工等原因可申请休学1-3年,学籍予以保留.
第1款因患病不能继续学习除外,原则上学生在校学习时间2年以上方具有申请休学资格.
第2款以学年为单位,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2次,累计时间最多3年.
第3款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辅导员审核,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同意,学生处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4款学生每学期入校均需进行注册.
第八条学生修满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类学分,且思想品德,健康状况合格,符合学校的有关规定,准予毕业.符合《沈阳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要求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预计3年完成学业者,在第5学期末或第6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后,批准列入年度毕业生计划.
第九条学生在学习年限内,未修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中途退学者,作肄业处理,提供已修课程学分证明.
第十条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学分以"T"值与"M"值的比较作为学籍处理依据,当"M"≤"T"时,作退学处理.
"M"等于学生已获得的有效学分/获得有效学分所修读的学期数.
"T"等于专业毕业要求最低学分/弹性学制的最大学期数,
即:T文等于165学分/16学期(11学分/学期
T理等于175学分/16学期(11学分/学期
第1款在修业年限内,最后一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
第2款实践环节的学期"T"值不受本条限制.
第十一条在学习年限内,退学学生不予保留学籍,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章选课
第十二条学生修读课程实行选课制,所有修读课程必须经过选课.
第十三条在导师的指导下,以专业培养方案为依据,学生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兴趣组合每学期的修读课程.
第1款有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一般须先修读先行课程.
第2款选课人数不足20人(特殊专业10人),原则上不予开课.
第十四条选课是参加考核获得学分的前提,只有经过选课确认的课程,方可参加考核.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注册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所选读课程,均需进行考核并注册.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合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七条学生经过选课修读的所有学分均予以注册,学生已注册的学分终身有效.
第1款若学校与其他院校签有学分互认协议,则在其他院校修读的学分按协议的有关规定予以注册.
第2款学生的学分认定须提供修读学分学校教务部门的成绩登记表,由本专业教学委员会审核,学校批准,对已取得的全部学分或部分学分予以注册.
第3款转学(转入),转专业,联合培养,出国学习,参加自学考试等学生的学分认定参照本条第2款执行.
第4款本校各学院之间同一层次不同专业之间的相同或相似课程,在学分数,教学要求等方面基本相同者,互相承认学分.
第十八条在教学空间允许和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学生可不经选课而旁听各专业的课程(有特殊要求的实践,实验等课程除外),但旁听生不允许参加课程的考核.
第十九条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学校设立创新学分.学生凡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发表作品,论文,成果或表演,设计等获省级或省级以上奖励(专业或职业资格证书等),由学生本人申请,经至少两名专业教师推荐,本专业教学委员会审核并确定相应成绩等级,学校批准,原则上可以免修1门相关专业选修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并予以注册.
第六章补考与重修
第二十条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学校给予免费补考一次,再次申请参加补考的,需交纳20元的考试费.
第二十一条补考仍不及格可申请重修该门课程,填写《沈阳师范大学重修申请表》,按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70%交纳重修费.
第二十二条考核不合格的选修课程,可重修或改修其它课程.
第二十三条重修与补考课程经考核合格后,按实际成绩注册,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补考课程的学分绩点为零.
第二十四条已注册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以取得的最高成绩注册.重修次数不限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二十一条之规定需在学校获得省物价部门收费许可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由于课程教学内容,考核方式等的变化,导致现重修课程内容,考核方式等与原修读课程不一致时,以最新的课程内容和考核方式进行重修和考核.
第七章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七条学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0,对某门课程的知识与技能等方面的掌握已达到该课程的教学要求,可申请该课程的免修.
第1款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末填写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核,导师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2款学生可直接参加免修课程的期末考核,但需参加正常选课.
第3款学生免修课程的考核绩点≥3.0时,学分予以注册,否则不予注册,视为未修.
第二十八条学生英语基础达到相当水平,可以申请免修大学英语课程.免修大学英语课程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相应考试成绩单,由大学英语教学部予以成绩认定,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第1款对于在国外大学就读两年以上者,凭学习证明,经教务处审核,可以免修大学英语.
第2款学生入学前或在学期间,参加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托福,雅思考试,或国家统一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成绩标准,可以免修大学英语.
第二十九条对于国家组织相应等级证书考试的课程,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等级标准,可以申请免修该门课程.免修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持相应考试成绩证明,由课程开设学院予以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第三十条学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通过自学,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的内容,可申请该课程的免听.
第1款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应参加正常选课并需在学期开学1周内填写免听申请表,同时提交该课程的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导师和分管教学副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2款学生必须完成免听课程的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平时考核等教学环节.
第3款学生免听课程的考核绩点≥3.0时,学分予以注册,否则不予注册,视为未修.
第三十一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实践性较强的课程等不得免修或免听.
第三十二条为解决课程重修及辅修专业等课程与现修读课程的冲突,根据学生选课人数情况,学校在小学期开设相应课程供学生修读.
第八章辅修专业与二学位
第三十三条修业年限内,在保证完成第一专业学习要求的前提下,已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学生可以按规定修读辅修专业.完成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者,颁发沈阳师范大学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获得普通高等学校非本招生专业学士学位的往届和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修读我校规定的第二学士学位.学制2年,全脱产,采用学分制学籍管理.
在职人员学习期间,不转户口,工资关系及人事档案,修业期满,回原单位工作,应届毕业生按照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管理.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后,获得规定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章收费与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按规定缴纳修读本专业的学费.提前毕业者按照所学学分补交学费.
第三十六条学分收费标准:以学年收费标准乘以规定的修业年限除以达到毕业条件所规定的总学分得出学分收费标准.
第1款重修课程以学分收费标准70%缴纳重修费.
第2款通识选修课程及跨专业选修课程超过规定的最低修读学分应按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3款修读辅修专业,二学位均按学分收费标准合计收费,与原专业相同并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再收费.
第4款学习年限超过4年(不含休学)者,按当年选课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三十七条本章规定的学分收费办法,需待省物价部门有关文件下发后才能执行,此前仍按学年收取学费.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本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与学校以前的规定不一致,以本细则为准,如与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新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新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凡实施过程中发生而本细则未说明之情况,经所在学院专业教学委员会提出情况报告和处理意见,由学校教学委员会最终裁定.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沈阳师范大学教学管理工作分级职责
类别项目一级管理(教务处)二级管理(教学单位)教务管理1.教学
运行管理●负责全校教学进程的安排,协调,
●负责下达校管课程和跨院课程教学任务,
●编排校管课程和跨院课程课程表,
●协调各教学单位编制本单位课程课程表,
●调度跨院课程.审批跨院课程的变更,对各教学单位的课程变更进行备案,全面及时掌握全校课程进行情况,
●对教学进程,教学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负责全校教室的调度使用,
●负责组织协调全校的选课工作,
●负责学生免听免修资格的审定及重修管理工作,
●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的维护,提出完善和开发的计划要求,●根据学校教学进程及学生培养计划,负责具体落实本部门教学运行工作,
●负责具体落实完成学校下达的教学任务和与本单位相关的教学任务,
●编排本院课程表,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负责对承担的跨院系课程变更提出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批.审批本院课程的变更,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负责对本院及承担的跨院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秩序,
●负责本单位各种课程的调,串课并及时将情况报教务处备案通知任课教师和学生,
●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各类课程选课工作,2.考务
工作●负责全校工作管理,
●全面负责上级部门在学校设置的考试(含招生考试)的组织,安排,管理工作,
●负责校管课程和跨院课程考试和二次考试日程安排,
●负责全校考试课程的试题审查和试卷印刷,
●负责协调,督导各单位考试组织安排工作,
●负责学校总巡考工作,●接受教务处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完成学校下达的的监考组织工作任务,
●负责编排本院课程考试日程表并报教务处备案,
●负责组织安排本单位及承担的跨院课程考试监考,巡考工作,
●负责本单位及承担的跨院课程考试的教考分离工作,包括:组织出题,安排判卷工作,3.成绩
管理●负责校管课程和跨院课程的成绩录入及审核,负责全校成绩的审核,归档工作,
●负责成绩更改的监督,审批录入,提出对责任事故处理意见等项工作,
●负责对各院上报毕业生的毕业,学位授予成绩的复审工作,
●学士学位证书的核发及校学位评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本院学生成绩归档和统计工作,
●负责对成绩更改的监督,核查工作,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
●对出具的各种成绩证明负责,
●负责提出学生毕业,授予学位成绩审核意见,并报教务处复审,
●督促本院教师及时,准确地录入成绩,并将院管课程的成绩及时报教务处备案,4.辅修与进修管理●负责辅修管理,
●负责进修审批及注册管理,●负责辅修专业具体管理,
●负责安排落实进修人员的进修计划,5.教学
信息标准化管理●提出校级各项教学管理信息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并组织实施,
●负责教务处网页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按照教学管理信息标准和要求严格执行,
教研管理
6.教学计划●提出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性意见,
●负责各专业教学计划的审核,
●监督和检查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
●教学计划更改的审核和批准,●制定各专业教学计划并认真组织执行,
●适时修订各专业教学计划,
●学生知识结构与能力培养情况的调查,跟踪,分析,总结,7.教学
质量监控●提出学校教学质量(含实践教学)监控办法,
●负责组织校级及校级以上各种教学检查和评估,评奖工作,
●全校教学质量(含实践教学)情况报告/学年,
●教师教学质量(含实践教学)情况专项调查,
●负责各项教学质量(含实践教学)管理制度的检查和监督,
●评教及督学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制订本单位教学质量监控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组织院级各种教学检查和评估工作,
●制定各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并报教务处备案,
●负责对每学期本单位教师质量情况进行调查,总结,并将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落实各项教学质量管理制度(领导听课,教研活动,课程小结等),
●负责组织落实学生,教师及院领导的评教工作,8.教改
项目●提出校级及校级以上教改立项的管理办法,
●组织每年校级及校级以上教改立项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经费审核工作,
●组织校级及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评比工作,负责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负责本单位教学改革工作,
●设立院级教改项目专用经费,
●提出院级教改立项的管理办法,
●组织每年院级教改立项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经费审核工作,
●组织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评比工作,负责成果的应用推广工作,9.专业
建设●根据学校发展规划,起草学校专业建设规划,
●组织每年度新专业的申报(材料,答辩等)和试办专业评估工作,●制订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
●负责新专业申报材料的准备和答辩,
●试办专业评估的自评工作,10.课程
建设●提出学校课程建设规划和课程建设管理规定,
●制订校级课程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评估,
●提出各门课程及教学环节归属的初步意见,
●负责省级以上精品课程建设的组织,指导及上报工作,●制订各单位课程建设规划和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制订院级课程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实施,
●负责校优秀课精品课程的建设工作,
11.教学
大纲●负责制订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和格式,
●监督和检查各教学单位教学大纲的执行情况,
●组织制订各部门课程和教学环节的教学大纲并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报教务处备案,
●根据需要修订教学大纲并报教务处备案,12.实习
教学●提出学校实习教学基本要求,
●负责指导协调校级教学实习基地建设,
●实习教学信息的汇总,●根据学校的实习教学基本要求,制定本部门实习教学管理办法,健全实习教学管理制度,
●负责本单位实习教学文件(计划,大纲,指导书)的规定,
●负责实习教学过程的实施,
●负责落实本单位实习基地的建设,协调好与实习基地的关系,
●负责制定实习教学的实施计划并予以落实,报教务处备案,
●负责实习教学过程的监控,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负责实习教学的档案管理,
●负责实习教学信息的统计和上报,13.毕业论文(设计)●提出学校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质量的监控,
●毕业论文(设计)信息的汇总,
●组织校级毕业论文教学质量的评估,●根据学校的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定,制定本部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管理细则,
●负责毕业论文(设计)教学文件(计划大纲)的制定,
●负责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过程的实施(选题,审题,落实场地,分配学生,组织答辩等),
●负责毕业论文(设计)基地的建设,协调与毕业论文(设计)基地的关系,
●毕业论文(设计)档案的管理,
●毕业论文(设计)信息的统计和上报,实验与设备管理14.实验
教学●提出学校实验教学基本要求,
●负责各教学单位实验教学的协调工作,
●实验教学信息的汇总和上报,●根据学校的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制定本部门实验教学管理办法,健全实验教学管理制度,
●负责本单位实验教学文件(计划,大纲,项目卡)的制定,
●负责本单位的实验教学过程的实施,
●负责实验教学过程的监控,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负责实验教学经费使用,
●负责实验教学的档案管理,
●负责本单位的实验教学信息的统计和上报,15.本科
教学实验室建设●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起草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案),
●组织落实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负责实验室建设总结,
●负责实验室的评估工作,
●推动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及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制定本部门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负责实验室的教学基本建设,
●负责实验室的制度建设,
●负责实验室的师资队伍建设,
●落实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规划,
●负责实验室建设总结,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实验室建设情况,
●负责落实学校安排的实验室评估工作,
●负责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接受学校安排的其他单位实践教学任务,提高实验室的利用率,16.仪器
设备的计划与采购●汇总各单位的年度教学设备采购申请,组织专家评审,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学校资金情况形成学校的年度设备计划,
●对满足政府采购条件的仪器设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对不满足政府采购条件的仪器设备,组织基层部门进行采购,●根据本单位的实验室建设规划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负责采购,保证仪器设备的质量,
●对不满足政府采购条件的仪器设备,本部门组织采购,17.仪器
设备管理●提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报废,调拨等管理,
●对各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完成每年的仪器设备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查,●根据学校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本部门的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负责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证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
●负责本部门的仪器管理,做到帐,物,卡完全一致,
●完成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
●完成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工作,
●负责本单位的仪器设备清查工作,提交清查报告,18.低值
耐用品
的管理●提出学校的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办法,
●监督各单位的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每年对各单位上报的低值耐用品状况进行汇总,●根据学校的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办法,制定本单位的管理细则,
●负责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采购,验收,入账,调拨,报废,
●负责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使用与维护,维修工作,保证完好率和使用率,
●负责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日常管理,做到帐,物相符,
●每年对各单位上报的低值耐用品状况进行汇总,19.教材建设和研究●提出教材建设规划和选题计划,
●负责校教材建设基金管理,
●组织基础课及院级优秀课的教材质量评估,
●组织国家,教委组织的统编教材的申报及评优工作,
●组织公开出版教材的组编,审核,校对及印刷,
●教材建设工作的总结和各种统计表,●制定本院教材建设计划,
●负责院级教材建设,
●负责本院各教研室的教材研究,
●负责组织专家对本院自编教材及实验指导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及样书报教务处,
●本单位的教材建设工作总结,
●负责本单位教材使用情况的统计,
●负责自编教材及实验指导书的存档,20.教材
的采购与管理●审核各院教材的征订计划,
●组织校教材招标采购工作,
●教材发放工作,
●教材账目及档案管理,
●教材书库管理,●根据教学计划及库存情况制定院管课教材的预订与采购计划,
●教学计划变更后教材的补订,
●负责院管课教材的发放,
●负责实验指导书和报告纸的印刷发放,
●教师用书管理,
沈阳师范大学课程修读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我校本科学生(学分制)课程修读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尊重学生个性,维护学生选课,选教师,选时间等的自主权.根据《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校各专业的在校本科学生所修所有课程均需经过计算机选课方能修读.学生必须选择,修读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可以自主选择修课时间及安排学习进度.
第二条课程分为必修课与选修课两类.必修课,是指培养方案规定的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程,学科专业必修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三条选修课是为了加深,拓宽学生的知识领域,增强学生的工作适应能力,更好地使学生把专业需要与个人志趣,特长相结合,体现因材施教的原则而开设的课程.,各专业培养方案中开设的选修课程的总学分都大于学生应选修课程的学分数.学生必须修满相应专业规定的选修课的学分.
第四条学生选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自主性原则:学生应该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老师的指导下,于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即选择课程及上课时间和任课教师),
2.选高不选低原则:对于分档次开设的必修课,学生应按照"选高不选低"的原则进行选课,至少要选择本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相应档次的课程,
3.先行后续的原则:对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修完先行课后再选后续课修读,
4.保证学习量的原则: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最少不低于11个学分,5.鼓励学习的原则:学习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跨年级,专业多选其他课程,但不允许选修其它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学生还可以旁听课程,但不能参加考核,不能获得学分.
6.尊重选择的原则:学校规定可选择教学班的课程,学生可根据学校提供的教学班情况,选择一个教学班听课.教学班一经选定,不得擅自更改.
第五条学生应按以下规定选课:
1.选课前熟悉并掌握所要修读的课程信息以及选课通知的有关内容和要求,包括修读课程名称,课程代码,档次要求(即学时数和学分数要求)和该学期应修读课程的总学分等.
2.每年的6月和12月为规定的选课时间,学生可以在各终端输入自己的学号和进入选课系统进行选课.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选课时间将做适当的调整,具体选课时间以教务处通知为准.
3.学生选课结束经计算机处理,当出现学生所选的课堂人数超过教室容量时,计算机选课系统进行随机抽签,对未中签的学生,由教务处通知学生补选.
4.如有特殊情况(如休学,复学,出国学习等)不能参加正常选课的学生,须在回校参加正常学习一周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教务处选课中心进行补退选,逾期不予处理.
第六条一门课程修读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0人,当选课人数少于20人时,该课程停开,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通知学生改选.
第七条根据学生的选课情况,计算机选课系统进行信息统计和处理后,学生可以在各终端查询自己的课程表,学生必须按课表上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否则按旷课,旷考处理.
第八条关于缓考
1.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确实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因病必须有合同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后,经教务处批准,并由各学院教务员及时通知任课教师.
2.因急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原因临时不能参加考核,则必须在考核后24小时内补办缓考手续,否则视为弃考.
3.报考研究生者,可申请部分课程缓考,最多申请2门.4.缓考课程的考核原则上不单独组织,随下一学年的课程考核一并进行.如单独组织,须交纳一定的考务费.
第九条关于成绩见《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关于重修见《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关于课程的免修和免听见《沈阳师范大学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七章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关于课程考核见《沈阳师范大学考试工作暂行规定》中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沈阳师范大学
通识选修课程管理办法
本着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显个性,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的总体方案,力求把单科化的专才教育转变为整体化的通识教育,在本科教育中建立以素质教育为取向的跨学科通识选修课(以下简称通选课)体系,在最基本的知识领域为学生提供多学科交叉综合的精品课程,让学生广泛涉猎不同的学科领域,拓宽知识视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一、通选课的界定
根据通选课设置的原则,目的和现有学科的特点,通选课划分为以下六个领域:
1.数学与自然科学(课程编号00003301——00003399):涵盖2.社会科学(课程编号00004301——00004399):涵盖历史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新闻传播等学科类别,
涵盖涵盖涵盖英日语美术,摄影及音乐等学科,
涵盖学科
另外,鉴于体育课是学校的通识必修课,今后将不再作为其他类中的通选课开设.
二、通选课应具备的四个主要特点
1.通选课打通了原有的专业和学科分界,把现代学术与社会所需要的知识划分为几个最基本的领域,在这些领域以多学科交叉综合的方式开设了一系列精品课程.相对而言,通选课有更明确更全面的素质教育目标,内容要精,方法求新,将来要承担真正学分制下的通识基础课角色,形成本科教学的"通选—专业基础—专业相关选修"三段制.
2.通选课只对学生提出在每个基本领域选修的学分要求,至于选什么课,由学生在学分制约和教师指导下自主选修,以此在指导学生建构知识和让学生自由选课之间寻求平衡,引导学生主动学习,独立思考,全面发展,养成自我建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本领,培养探索和创新精神.
3.通选课是在公平竞争的机制下逐渐推出一批具有沈阳师范大学特色的名师名课.经过教师申报,院(部,中心)推荐,专家评审三个程序而设立,再根据教学需要和检查评估,不断增设和淘汰.
4.通选课的教学内容重在启发思想,掌握方法,而非灌输零散的知识细节.教学方法提倡"少而精",鼓励运用现代化教学技术与手段,完善各项教学任务.
三、通选课的遴选原则
(一)申报课程的要求:
1.有利于引导学生了解本学科前沿和新成果,新趋势,新信息. 2.有利于学生了解现有的一级学科. 3.有利于加强基础知识,促进不同学科的交叉渗透. 4.有利于从综合角度掌握古今中外经典着作的基本精神,启迪思路. 5.有利于学生在最基本的知识领域掌握认识和改造世界的各种思路和方法. 6.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辩力,有较强的理论性和思想性. 7.有利于加强大学生的人文素质,科学精神,创新能力和想象力.8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对聘任教师要求: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教师必须提出开课申请,提交课程简介,教学大纲,使用教材,授课对象,课堂教学人数,教师资历以及成果介绍等资料,经院(部)主管教学院长批准,教务处审查备案.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学生自主学习的教育质量对该课程有较深的研究,或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学术成果二年内编写出优质,适用的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
本科生毕业时应修满至少6——10学分,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在A,B,C,D,E,F六个领域中选修相应的学分,每门课通常为2学分,课堂教学15周,每周2学时,总计30学时.个别课程为1学分,课堂教学8周.
五、通选课的申报和开设程序
1.每个学期第5周至第8周为下一个学期拟开设的通识课程申报时间.2.教师首次申报需交《沈阳师范大学通识选修课程申请表》和教学大纲文档,电子文档各一份,对于已经申报过该课程的教师只需提交申请表.
3.原则上在校教师最多允许申报2个教学班,离退休教师最多允许申报3个教学班.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允许申报两门以上的课程,讲师及以下职称的教师只允许申报一门课程.
4.教师所开课程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因选课人数未达到开课最低要求,该门课程将不允许再次申报. 5.教务处负责对申报的课程进行遴选,制定教学执行计划,开课计划,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统一排课.6.学生按培养方案进行选课.每个学生在毕业时,选修课必须取得所规定的学分.考核方式采取开卷,闭卷,论文,实践等形式,时间一般在考结束后,由任课教师,5天内报送教务处,统一规划与自主选择相结合的原则.学生根据的要求和学校公布的选修课开课目录进行选.2.拓宽知识面与强化兴趣爱好相统一的原则.学生在修读规定的必修课程的同时,可依据自已的兴趣爱好分学期选修不同别的选修课程.3.必修课与选修课,前期课与后续课相兼顾的原则.全校性选修课若与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重复,该专业学生则不能选修该门课程.有先行后继关系的课程应先修读前期课程,再选修后续课程.学生在选修课开课目录公布后,组织选课,原则上每人每学期选课门数不得超过门,同一不得同时选修2门.学生修读选修课程,不能与本人已经修过且取得学分的课程重复,如发现重复,一律不计算学分.学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参加课程各环节教学与活动不得迟到,早退,缺课凡缺勤达三或欠交作业达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所有缺交的作业,必须在考核之前全部交齐.承担选课教学任务的任课教师,要按照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向参加选修的学生介绍该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要求及学习方法,以有利于该课程的学习.课程进度和教学安排不得随意不得随意删减教学内容或降低教学要求.任课教师因事确需调课者,应与教务相关负责人联系调课事宜,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起开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教学管理
沈阳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简则
第一条沈阳师范大学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学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咨询组织.
第二条校教学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协助学校审议教学方面的改革试验方案.2.对学校教学工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教师,学生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定期进行分析,对如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进行研讨,提出意见和建议.
3.根据学校工作需要,对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或实施方案.4.接受学校的委托,主持专业评估,教学评估及其他有关教育,教学的专项活动.
第三条校教学委员会委员由本校教学管理人员担任,以个人身份代表学校参与校教学委员会的活动.具体人选经学院推荐,由校长聘任.
第四条校教学委员会委员应经常了解学校的教育改革和事业发展情况,积极参与各项活动,认真履行委员职责.
第五条为提高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效率,校教学委员会应定期对自身工作及委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评议.
第六条校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名,设秘书长一人,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七条校教学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
沈阳师范大学
教学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实现"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目标,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必须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教学工作是学校经常性的中心工作,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坚持把以教学为主,提高教学质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作为中心工作和根本任务.
第三条教学管理在高等学校管理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教学管理工作要坚持教育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端正教学思想,把育人放在首位.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注意综合运用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方法,思想教育方法以及必要的经济管理手段,注重现代管理方法在教学管理中的应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改革教学管理方法,提高教学管理水平,对教学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周密计划,精心组织,做好调度,控制,监督和协调工作.充分调动师生的积极性,科学地利用和改善教学环境与教学条件,形成稳定协调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要建立精干高效的教学管理系统,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在主管校长领导下,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第二章教学管理机构
第五条校级教学管理机构
一,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由校长全面负责.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协助校长主持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主管教学的副校长的职责是:
(一)建立全面的教学管理工作体系,领导教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以及教学运行过程的质量管理.
(二)加强教学基本建设,有计划地抓好教师队伍,学科,专业,课程,教材,实验室,实践教学基地,学风,图书资料等建设工作,不断充实完善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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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立精干的管理队伍.健全各级管理机构,建立一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熟悉教学规律,精通教学工作和管理业务的干部队伍.
(四)定期征询和听取师生员工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
(五)组织开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制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计划,处理日常教学行政工作.
二,教务处是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的管理教学业务的职能部门,统管全校的教学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在校长和主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拟定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专业设置或调整方案,参与研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制定招生计划,参与研究教学业务经费的预算和负责审批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的使用.
(二)组织制定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文件和有关教学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调控.研究并解决教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教学质量评估和教学检查,加强计划执行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工作.审核各院(部)开课计划和主讲教师名单,掌握教学日程,组织部署对学生学习成绩的考核工作.
(三)负责全日制学生的成绩,学位,学籍管理和课业组织工作,负责进修班,进修生的接收管理工作,负责全校教学时间的安排,组织,排课和教室的调度,建立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
(四)进行教学质量检查和教学工作评价.全面了解教学情况,加强教学信息反馈过程的管理,重视教学信息的采集,统计和管理.坚持教学工作评价经常化和制度化,实现教学工作评价和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检查相结合,积极发挥教学信息管理系统和学生教学信息员在教学评价中的作用.
(五)组织和协调各院,系学生的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工作,做好教育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工作.
(六)组织教材,教学参考书的编写和出版教材的审定工作.审定各教学单位的教材建设计划,负责全校教材的和供应工作.
(七)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加强公共基础实验室建设,做好审查各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并组织采购,组织实验室建设的检查验收,不断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三,学校各有关处(部)要积极配合,互相协调,共同做好教学管理工作.各个部门以及干部,职工等,都要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围绕教学活动千方百计地做好保障和后勤服务工作,尽力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排忧解难,主动服务.
第六条院(部)教学管理机构
一,院(部)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由院(部)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分管教学的院(部)副院长(副主任)协助主持本院(部)范围的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本院(部)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报学校批准后组织执行.组织编制学期开课计划,确定任课教师,审定各科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和教材,掌握和检查各科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二)组织开展教学研究,教学检查,及时总结,建立和健全教学质量评估和信息反馈制度,全面了解学生对教学的反映和学习效果,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评估研究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本单位教学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调控.
(三)负责本院(部)的教材建设工作,制定教材和教学资料编写计划,并组织力量实施.负责实验室建设工作,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完善实验室各项管理制度.
(四)负责本院(部)的教师培养提高工作,参与制定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定教师的专业方向,全面规划教师的教学,科研和进修任务,掌握和检查教师教学工作任务书和执行情况.重点抓好学术带头人及骨干教师的培养提高工作.
(五)加强对教研室和教授研究室的领导和管理.认真组织教研室主任制定工作计划,指导教研室活动,充分发挥教研室作用.认真督促教授研究室内的教师开展研究性教学活动.
(六)领导院(部)办公室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加强学生的学籍管理,课业组织管理和常规教务管理,不断完善各种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和健全教学档案,推进教学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二,院(部)办公室在院(部)院长(主任)和教学副院长(副主任)领导下,处理日常教学行政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协助院长(主任)组织执行教学计划,编制全学年开课计划表,审核各学科教学日历,掌握和检查各学科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二)负责掌握全院(部)教学时间,编排课程表,掌握各科教师授课,缺课,代课,补课和调课等情况,处理学生选修和免修课程以及校外人员进修,听课等有关工作.
(三)组织本院(部)对学生学习成绩考核工作.根据教学计划公布考试和考查课程以及组织考试工作和平时考查工作,做好学生成绩登记和统计工作.组织学生补考等有关工作.
(四)协助院长(主任)根据教学计划组织专业实习以及教育见习和实习工作,制定实习计划,做好组织动员和对外联系工作,掌握实习情况,负责学生生产劳动的组织,教育和考核工作,协助安排军事训练.
(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做好教科书予购工作.
(六)协助院长(主任)审核并掌握教师工作任务书和教师工作计划以及执行情况,处理教师外出进修工作.
(七)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掌握学生考勤工作,学生休学,转学,退学等报批以及学生鉴定和奖惩工作.
(八)负责处理日常教学文书资料工作,建立和健全教学档案.
第七条教研室是直接进行教学工作,开展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培养,提高师资工作的基层教学,科研组织.
教研室一般按专业,学科或课程来设置,教研室成员可由担任一门或相关的几门课的教师,实验工程技术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组成.教研室工作由教研室主任负责.
教授研究室是学校为副教授以上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教师配备的直接进行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的最基本教学单位.
第三章计划管理
第八条学校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设置新专业,专业调整的申报程序和具体要求,应按教育部有关文件.
根据国家和省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和自身办学条件,提出学校年度招生计划,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作为人才培养任务下达后,付诸实施.
第九条教学计划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学校应根据教育部或教育厅提出的有关要求或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订.教学计划应体现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各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要求,正确处理理论与实践,必修课与选修课,基础课与专业课,主干学科与相关学科,课堂教学与实践环节等方面的关系,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积极主动地学习.教学计划由院(部)提出,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原则上,教学计划一经批准应严肃认真地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各教学单位每年可根据教学改革的发展适当地修改教学计划,一般的变动须经院(部)院长(主任)提出,经教务处批准,较大的变动须经校长批准(详见《关于变动教学计划的审批办法》).
第十条学校各院(部)根据教学计划及校历制定学期教学执行计划,确定授课时数和各教学环节的周学时数,配备任课教师,并在上学期结束前,按学校印制的有关表格填报,经教务处审核后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制定教学日历,确定教学内容,教学进度和学时分配,经院(部)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批准后执行.教研室主任应经常检查教学日历执行情况,督促教师按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详见《关于制订和检查教学日历的规定》).
第十二条课程表的编制要遵循教学规律和课程特点,根据学生,教师情况和教室,实验室条件,做到科学合理,准确无误.课程表经院(部),学校审核批准,于每学期期末放假前一周予以公布.课程表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改动.局部的临时性变动须经院(部)院长(主任)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全校性的变动须经校长批准(详见《关于编排课程表及调课,代课,补课的规定》).
第四章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学校开设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公共选修课,辅修课四种类型.各专业主要课程都应有教学大纲,其他课程也要结合教学基本建设逐步完成.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与要求,教学内容的范围,广度与深度,学时分配,教学形式,主要参考书目等(详见《关于修订课程教学大纲的若干规定》),教师要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教学大纲由教研室组织或教师个人编写,报院(部)院长(主任)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四条认真贯彻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教材工作规程》及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教材建设,教材研究,教材发行管理工作,各门必修课程都应有教材(讲义或主要参考书),并在课前发给学生.要尽量选用"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九五""十五"国家重点教材和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根据教学计划的课程设置要求,制定教材编写出版规划,建立教材编写,选购,印刷,供应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自编教材(讲义)水平和印刷质量.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公共课)教材的编写和选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五条课堂教学(含实验课)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教师上课必须有教案或讲稿,要保证教学内容的思想性和科学性,把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教学活动中.要加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讲究教学艺术,着重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要认真实行作业批改,辅导答疑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十六条重视和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管理.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验,各种实习(见习),社会实践,学年论文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实践环节,一律视为独立的一门课程,学生必须参加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得免修,考核不合格者,应予重修.各类实习和实践都要制订计划和大纲,配备经验丰富的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一般应由具有中级以上职务的教师担任指导(详见《沈阳师范大学学生教育实习计划》,《沈阳师范大学专业实习计划》和《沈阳师范大学关于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工作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学生应按教学计划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自觉接受军事训练.生产劳动主要包括工业劳动,农业劳动,公益劳动及各种服务性劳动等.军事训练主要是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和军队条令,条例有关内容的教育,同时学习一般军事知识,进行队列和射击等训练.各院系应指定班主任或辅导员带队,管理学生的劳动和军训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或考核).考核的目的是检查学生的学习质量和教师的教学效果,考核的目标是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着重考核"三基"掌握和实践运用能力.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均按学期进行考核.学年考核范围以本学期的教学内容为主,适当联系前学期的内容.主干课应逐步建立试题库.公共外语课考核,可与国家或省大学外语等级考试结合进行.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组织的全省(或校际间)统考,应在保证正常教学计划的前提下进行.制定严格的考试制度,严肃考试纪律,精心安排考务工作.对补考不及格的学生要严格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凡擅自缺考或考试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由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报告,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对考试者,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社会实践,军训等执行考勤制度.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按学籍管理规定处理.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该门课程重修.
第二十条积极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行教学,科研,社会实践三结合.教学改革应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保证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实现计划性与灵活性,基本规格与因材施教,搞活教学与严格管理的统一,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保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教务管理部门和院(部)应根据教学信息反馈,及时处理教学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教学全过程的指导,检查和调控,保证教学活动的正常运行.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占用教学活动时间安排其他活动.师生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按规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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