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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五邑大学简介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0

一、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等等等等17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5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等27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39

二、教学管理

五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等51

五邑大学学分制条例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61

五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五邑大学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75

五邑大学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80

五邑大学学生参加市及以上各类竞赛和课外科技

文体活动管理和奖励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85

五邑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等等等等90

五邑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实施细则等等等等等等99

五邑大学教室管理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01

五邑大学学生实验守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05

三、学生管理与服务

五邑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09

五邑大学学生奖励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16

五邑大学学生各类助学金评定办法等等等等等等128

五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须知等等等等等等133

五邑大学学生勤工俭学须知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37

五邑大学黄乾利贷学金章程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39

五邑大学黄乾利贷学金实施细则等等等等等等等142

五邑大学学生军训守则等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44

五邑大学学生心理咨询指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46

五邑大学图书馆服务管理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148

五邑大学学生与外籍教师,留学生友好往来的有关规定等等158

五邑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60

五邑大学学生宿舍热水系统使用和管理办法等等等等170

五邑大学校园网管理实施细则等等等等等等等172

五邑大学计算机网络用户守则等等等等等等等174

五邑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178

五邑大学学生违纪处罚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等184

五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等等等等等等等192

五邑大学简介

五邑大学地处"中国第一侨乡"--广东省江门市,是珠江三角洲西岸唯一一所以工科为主的多科性教学型地方大学.学校1985年建校,1990年成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1993年开始接收外国留学生,1996年通过本科教学合格评估,1998年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6年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优秀等级.

学校占地1000余亩,总建筑面积约60万平方米,设有17个教学院(系,部),拥有工,理,经,管,文,法,艺术等7个学科门类,43个本科专业,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7个硕士点,2个硕士专业学位类别.现有4个国家特色专业建设点,3个省级重点学科,4个省级名牌专业,8个省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拥有全国科教兴国示范基地,广东省侨乡文化研究基地,中华文化传承基地等.学校面向全国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港澳招收本科学生,面向国内外招收研究生.现有各类在籍学生24000余人,其中全日制本科生18000余人,研究生近300人.学校现有在职教职工900余人,其中专任教师700余人,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占专任教师47%,具有硕,博士学位的教师占专任教师82%.

学校坚持"根植侨乡,服务社会,内外合力,特色发展"的办学理念,以本科教育为立校之本,以人才战略为强校之基,以协调发展为治校之策,以提高质量为办校之责,以创新精神为建校之魂,以服务地方为兴校之路,坚持全面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全力提高学科建设水平,全员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作为五邑侨乡的最高学府,学校已经成为侨乡及周边地区"人才培养的摇篮,科技研发的基地,文化传承的纽带,政府决策的参谋,联系海内外乡亲的桥梁",将努力实现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特色协调发展,成为在同类院校中处于先进行列,在港澳和东南亚以及北美华人华侨社会具有广泛影响的侨乡人民满意的高水平大学.

国家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

第四条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着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着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1981年5月20日国务院批准实施)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2005年3月25日令第21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施行)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教学管理

五邑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含留学生)学籍管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当年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到校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手续者,应当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暂缓入学手续,暂缓期一般不超过两周.如需保留入学资格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相关手续,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首次入学资格保留期为一年.未相应申请手续,逾期两周不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审查和复查合格并按规定了其他入学手续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资格审查不合格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身体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复查证明己康复,可以在新学年开始前三个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入学手续.复查结果不合格并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不宜在校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不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取消其学籍.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手续,学生需按学校规定有关缴费手续后,方可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学生在校期间,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学费.未注册取得学籍的学生不享有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等在校生的相应权利.

第六条因家庭经济困难等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学生,须在新学年报到注册前一个月书面向学院提出缓缴申请,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送学生处,财务处批准后可以缓交,缓交期限不得超过学生本人的承诺期限.经批准缓交的学生名单在教务处备案后,学生方可登陆教务系统选课并参加教学活动.在相关缴费手续后,学生可进行注册取得学籍.

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审批手续且缴清贷款支付学费,住宿费不足部分的,可进行注册取得学籍.经学校认定为特困学生的,按学校有关特困生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凡取得学籍的学生均可上网查询学籍信息.

第三章考勤

第八条学生应按规定参加教学活动,各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制度.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者,应请假,每学期请假原则上不能超过四周.请假时间在任课教师授课时段内的,由任课教师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天内的,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由学院分管教学的院长批准,请假时间在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教务处长批准,请假时间在一周以上四周以内的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凡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者,一律以旷课论.理论和实验(实训)课按实际学时数计算,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算.

第九条学生病假要有医生证明,事假,公假应事先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条在一学期内,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达60学时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考勤表由各班班长如实填写,并须经任课教师签字,每星期一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将缺勤情况于每月5日前公布,学生如有异议,可在每月10日前向所在学院提出,各学院于每月15日前将学生考勤汇总表报教务处学籍科,学籍科累计汇总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预警机制.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8学时以上(含8学时),18学时以下者,学生所在学院通过手机短信通知学生,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8学时以上(含18学时),28学时以下者,学生所在学院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凡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8学时以上(含28学时)者,教务处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

第四章转专业,转学与双专业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经评定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五)符合学校其他转专业有关规定者.

第十四条申请与审批

(一)学生原则上不能跨门类转专业,如经认定确需跨门类转专业的,应降级就读,二年级以上学生原则上不能转专业,如经认定确需转专业的,应补修所转专业的全部课程.

(二)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按上下学期应分别在4月15日和10月15日之前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各学院在一周内签署意见并提交教务处,教务处进行形式审查并征求转入学院意见后,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讨论审定,具体结果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已入学插班生,

(四)应予退学者,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年三月份前.

(二)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门.

第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应予退学者,

(四)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双专业是指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另一个本科专业(第二专业).双学位是修读主修专业学位的同时,修读另一学科门类的学位.

(一)全日制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已按规定缴清主修专业学费,可以申请修读双专业,双学位,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要按规定缴纳学费.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申请双专业,双学位的修读.

(二)学生从进校开始,每年6月1日之前填写《五邑大学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申请表》报教务处审批,教务处于每年7月1日前公布获得审批通过的学生名单.

(三)学生中途不愿继续修读的,可以在每年6月1日或12月1日前提出退修申请.申请退修的学生须填写《五邑大学双专业(双学位)退修申请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学制与修读年限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为四年(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以基本学制为基础,凡具有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籍的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八年(含休学).每注册学期修读学分数不得少于8学分,预选学分少于8学分的学生,不予注册.学生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并完成毕业设计(论文),可以提前毕业.

第二十一条本科生八年内,凡不能按标准学习年限毕业离校的学生,均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每次可申请延长一学年),继续在校学习.对于修读第二专业,第二学位的学生,如果在主修专业最长学习年限内,已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但尚未修满第二专业,第二学位规定学分的,可向教务处申请将修读年限延长一年.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毕业典礼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批并汇总后再通知到有关学院及学生处,后勤基建处,财务处.

第二十二条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并获批准的学生,不离校手续.延长学年的学生可申请住宿,能否安排住宿由学生处根据床位情况决定.这类学生原则上跟随同专业下一年级管理,在下学期开学须正常注册.如不按期注册,逾期三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延长学年,按当年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每次申请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第二十五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部队),服役期不计入修读年限.

第二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休学手续离校,经学校批准后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有在校学生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新学期开学前三个月向学校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复学,学校审查后应在新学期开学一个月前把审查结果书面通知学生,学生持学校书面通知有关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连续两注册学期取得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学分均低于8学分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又不愿意继续申请休学者,

(三)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者,

(五)未经批准超过三周未注册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九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同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和家长的,采取法律规定的公告方式进行告知.

第三十条退学的学生,自学校发出退学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五邑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八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书.

第三十三条学校选派出国交流生按交流协议管理学分,学籍.

第三十四条第二专业要求修读的学分数原则上不低于35学分,主要设置专业基础课程,核心专业课程以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已获得主修专业书,系统修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由学校颁发第二专业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需在毕业前一年选择其中一个专业作为电子注册专业.

第三十五条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军事教育课等.留学生学生毕业时应达到的最低总学分是本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减去可免修课程的学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学习年限内可申请回校重修并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毕业时间以学校审核批准换证时间为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在校学习满一学年以上的学生,退学时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已获得主修专业书,未能修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但已经修满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相异课程累计达到30学分(含)以上的,由学校颁发《辅修证明》.不足30学分的,由学校颁发《课程学习证明》,并记入学习档案.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书,学位证书,已发的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二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从2016级学生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邑大学学分制条例

(201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调动教师教学积极性和学生学习主动性,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学分,绩点

第二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课程(含实验)每16学时计1学分,若计算学分时出现小数,则对小数点后的第一位数实行2舍3入和7退8进的方法,只取5和0,课程设计,实习(实训)等集中的实践教学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每周计1学分,分散的课程设计按16学时计1学分.

第三条绩点是评定学生成绩等级的计算单位.

(一)绩点具体计算方法为:60分成绩对应1个绩点,60分以上成绩每一分增加0.1个绩点,低于60分的成绩绩点为0.

对于采用五级记分的成绩,绩点的折算方法为:"优秀"绩点为4.5,"良好"绩点为3.5,"中等"绩点为2.5,"及格"绩点为1,"不及格"绩点为0.

(二)平均绩点按以下方法计算:

1,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学分乘以绩点数,

2,一学期的平均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3,类推可计算任意时限和某类课程的平均绩点.

第四条学生毕业的最低学分数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数为准.

第三章课程的选修与考核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选课指导小组,由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领导负责.学生在指导教师或班导师的指导下,依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选课.

第六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必修课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内学生必学的课程,选修课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选修的课程,可从专业选修课程中选学若干门课程,或者从若干专业方向模块中选修一个专业方向课程,还可以选修全校性的公选课和其他各学院开设的课程.课程选修的具体要求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七条对有严格的先,后修关系的课程,应严格按顺序修读.特殊情况,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获得修读资格.

第八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必须在规定的选课时间内选课手续.未选课手续者,不得参加考试,不予承认学分.

第九条学生选课每学期(最后一学期除外)原则上控制在28学分以内.

第十条学校采用"试听选课"制度,课程经试听选定后,原则上不能改选,退选.有特殊原因需改选,退选者,应在开学第四周前由本人填写申请表,经班导师和任课教师同意,送学院办公室处理.

第十一条课程选定后,学生应参加所选课程的听课,实验等全部教学环节,不得无故缺课.未退选手续而不听课或不参加考试者,该课程以旷考计,并记录在学生的成绩档案中.

第十二条以下情况学生可以申请免听:

(一)学生未修读过但已经自学过并可提供自学材料的课程,

(二)重修的课程其上一次该课程考核成绩在50分(含)以上者.

申请免听课程,学生可于开学后第一周填写《五邑大学课程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考核,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教务处备案,可免听该课程.批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跟班参加课堂教学活动,但须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以下情况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一)学生在学校认可的校外机构修读过,取得合格成绩并可提供课程修读证明的课程,

(二)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学生,主,辅修专业中内容和要求基本相同的课程,且学生已经在主修专业取得该课程学分的.

申请课程免修,学生可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填写《五邑大学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学院组织专家小组考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予免修.

第十四条思想政治理论课(留学生除外),体育课,独立实验课,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不得免听与免修.

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某种疾病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者,经体育部主任批准,可参加保健课学习,经考核合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修读的课程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及格,获得学分.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修课必须重修,选修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决定是否重修.重修课程及格,按实际成绩登录.

第十六条学生重修按下列两种方式进行:

(一)跟班重修:随开课班级(包括重修班)重修,

(二)单独重修:个别辅导重修并单独出题考试.

学生重修原则上采用跟班重修方式,因人才培养计划变更没有对应课程可以跟班重修的,可申请单独重修,在读期间,每门课程只安排一次单独重修,单独重修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实施,否则,成绩不予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参加正常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缓考.

(一)因病(凭医院证明),

(二)所修课程考试时间冲突,

(三)其他特殊原因.

缓考的课程,一般于下一学期开学初予以安排.

第十八条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均登记在"成绩档案"中.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邑大学学位授予工作条例

(2016年12月28日第八届3次学位委员会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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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参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我校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学科授予硕士,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律,品行端正,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条例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硕士,学士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硕士学位的基本要求.

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一)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二)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三)可以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能力,

(四)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硕士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能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五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

经研究生处审查同意接受答辩申请的论文,由分学位委员会聘请2名相同或相近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聘请3人评阅),其中本校和申请人单位以外的专家各1人,评阅人应由正高或副高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论文评阅人.

评阅人应对论文进行认真评阅,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一般包括:

1,对论文的理论或实用价值的评论,并指出哪些内容是论文内的新见解,

2,论文的学术观点是否科学,严谨,

3,对论文中具体内容的意见(肯定的和否定的),

4,写作是否规范,

5,是否达到学位论文的要求,是否同意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评阅完毕,评阅人一致同意,方可组织答辩.如果其中1位评审人提出异议,则由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另外聘请1位校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如果评审仍然没有通过,或2位评审人的评审结果为否定意见时,则本次申请无效,不能组织答辩.经指导教师同意和学院分学位委员会批准后,要求申请人对论文做出必要的修改,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1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1人为论文评阅人(同等学力要求至少有3人是硕士生导师),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设秘书1名,秘书应由讲师或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教师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须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批.

对是否授予学位,应以无记名方式,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分学位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没有通过的,经指导教师同意和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批准,要求申请人对论文做出必要的修改,可在一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如仍然没有通过,则取消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资格,按照毕业处理.

答辩工作的组织应按照《五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规程》执行.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申请.

硕士学位申请者在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后,可申请硕士学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表,

(二)硕士学位论文(含中文,外文论文摘 要),

(三)课程考试成绩单,

(四)与学位论文有关的科研成果(包括论文,着作,教材等)复印件.

第八条硕士学位的授予.

先由分学位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否合格地完成了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各教学实践环节,

(三)申请人论文是否符合《五邑大学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条例》要求,答辩是否通过,

(四)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手续,包括课程考试及论文答辩是否符合规定,

(五)申请人在读期间,应在国家认定的合法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署名应为前2名,若申请人为第二作者时,第一作者必须为导师.

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会议需要四分之三以上的学位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在硕士学位评定时,应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所申请的学位需要获得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与会成员的通过方为有效,评审结果由学院分学位委员会上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批准.校学位委员会每年6月和12月分别召开会议,审定硕士学位的授予.所审查的学位申请材料,分委员会必须在校学位委员会开会前两周报齐,否则不予提交会议讨论.

校学位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推荐,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无记名,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者方为有效,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九条申述与复议.对论文答辩委员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论文,申请人本人可以提出复议申请,指导教师提出意见,经分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并报请主管校长同意后,可重新组织答辩.

第十条建立学位档案.对每个学位获得人员均建立学位档案,档案材料包括:学位申请书,研究生毕业鉴定,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学位论文,论文评阅意见,论文答辩材料,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等方面的材料.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一条全日制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二)已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在校学习期间全部必修课程平均绩点2.0以上(含2.0).

第十二条全日制本科结业生返校修读课程,完成毕业论文者,如取得毕业资格,同时也达到上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全日制本科未获得学士学位而能毕业的学生,只发,获得学士学位的学生,发给和学位证.

第十四条对全日制本科生,有资格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并系统修完第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相应学分,通过第二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可以获得相应的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含业余,函授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德端正,无考试行为.

(二)已达到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参加广东省学位委员会组织的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

(一)学生根据本条例,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在规定时间交所在学院,

(二)各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核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申请表,鉴定和成绩等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汇总提出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三)教务处将"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提交校学位委员会,

(四)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学位委员会学位评定

第十七条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学生学位材料审查与初评工作,向教务处,研究生处提交授予硕士,学士学位人员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校学位委员会负责本校硕士,学士学位的评定工作:

(一)审查,通过硕士,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二)研究和审核授予学位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抄袭等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况,或违反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情况,由学位分委员会认定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作出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条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取得学位时间为校学位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校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作废.

五邑大学课程考核规范

(2003年6月修订)

课程考核是检查教学效果的重要形式,课程分考试课程,考查课程.为使考核结果能真实反映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实际水平,特制定《课程考核规范》.

第一条学生修读课程必须参加考核.根据课程的特点,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操作实践或其他形式.采用笔试,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查时间为1.5小时,采用口试,除学生准备时间外,一般不超过0.5小时.

第二条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评定,实践性课程可采用五级评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核课程的总评成绩可根据期末考试成绩与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经学院教研室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期末考试门数每学期为4—5门,考试一般在最后两周时间内进行,日程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查一般在课内时间(即最后两节课)进行.应将考查日程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前两周对学生听课,作业,实验和实验报告等环节进行考核.凡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含习题,实验报告等)的数量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的学生,不准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试,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考试不得指定重点,不出复习大纲,不作任何形式的暗示.

第六条命题是考核的中心环节,试题应符合教学大纲要求,要有一定深度和广度,着重考核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要考虑使考试成绩呈正态分布.

逐步实行由教研室或学科组统一命题.试题应有同等水平的A,B两套,并同时定出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经学院(教研室)主任(或学科组长)审批,提前二周将A,B卷送教务科,由教务科任选一套作考核用,另一套备用.


对于公共课,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应逐步建立试题库,争取做到考教分离,集体评卷.

教师命题,应采用专门的命题纸,按照规定的格式排版打印,确保试卷质量.

第七条试题在审查,印刷和保管过程中,均由专人负责,严加保密,任何人不得向外泄露,违反者应受纪律处分.

第八条考核时开课单位派出主考人,学生所在学院派出监考人.主考人,监考人无故缺席,迟到或不负责任,要进行必要的处理.监考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场并忠于职守.

第九条学生必须按时参加考试(考查),无故缺考,误考者,成绩按零分计算,成绩登记表上注明"旷考"字样.确有特殊的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考查)者,必须在考前提交充分证明,经班导师,教研室主任同意及教务科批准,方能缓考,事后补办无效(急病除外).

第十条评分要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不应凭个人意愿随意加分或减分.确需调整时,应经系主任批准,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各课程考核成绩(须经教研室主任签字)应在考核结束后三天内送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及教务科.对不合要求的成绩登记表,退回重填,并要求按时报送.成绩报教务科后确需更改的,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方可更改.

第十二条评阅过的试卷在考核后一周内交教务处封存.学生不得查阅试卷,确有疑问,可提出申请,经教研室主任批准由主讲教师查阅.封存的试卷待学生毕业后方可销毁.

第十三条在成绩管理人员更换时,应及时交接工作,防止学籍处理延误.由于交接不清而延误处理,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教师等有关人员,违反本规范者,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以至必要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期末考试由学校领导组成巡视组,检查考场及监考人员落实情况,对组织工作不负责的单位提出批评或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邑大学考场纪律与违纪处分办法

(2016年8月修订)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为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秩序,预防和处理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规范处理程序,并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考试纪律

第一条考生持规定(,学生证)及必需文具(钢笔,圆珠笔,铅笔,普通计算器等)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座,并将放在桌面上,以备查对.凡未带规定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考生必须准时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进场,以旷考处理,开考后30分钟内不准交卷出场.

第三条闭卷考试不准携带电子设备和书籍,笔记,手册等资料入场.开卷考试只能携带主考教师指定的书籍和手册入场,不能携带笔记等资料.

第四条分发试卷后,考生应先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班级,姓名,学号,不得超过装订线,不得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准互借任何文具及其他物品.如对试题字迹不清或有疑问时,考生应先举手,等待教师前往处理,考生之间不准互相询问.

第五条考生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和走动.在考试进行中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

第六条提前答完试卷的学生,可举手示意,监考教师收卷后,方可离场.考试结束时间到,一律停笔起立,将试卷留在座位上,经监考人员验收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不得将试卷和草稿纸带出考场.

第二章考试违纪与

第七条考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不携带或拒不出示规定的参加考试,

(二)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且不放在指定位置,

(三)未在规定的座位进行考试,

(四)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五)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进出考场,

(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互借文具,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八)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九)在考场内大声喧哗,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以及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

(十)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第八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考前把与考试相关的内容写在可以看到的地方,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试过程中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

(五)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利用电子设备储存或传递与考试有关的信息,

(六)考试期间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七)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

(八)其他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严重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属考试严重:

(一)请他人代考试或代他人考试,

(二)组织,

(三)利用通讯设备,

(四)其他行为严重的.

第三章处分

第十条违反考场纪律者,监考教师一经发现,应当场给予警告并纠正,经警告无效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计.

第十一条学生考试,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列入其学籍档案,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以0分计,具体处分如下:

(一)凡考试严重者以及在校期间第二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国家,省组织的统考和校外考试中者,或在国家,省组织的统考或校外考试中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或者采用计算机考试中,利用计算机储存或传递与考试有关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其他行为,一般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监考或巡考人员发现学生考试违纪行为,应当场指出并作出记录.对考试的学生,经核实证据确凿后,监考人员应当场宣布该生,在其试卷上写明行为,要求学生在其试卷上签字确认,并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同时应在《考场记录表》中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立即送交教务处.如学生拒不签字,则在其试卷上注明,并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监考人员或其他学生签字.

第十三条教务处对学生违纪行为核实后,应立即通报学生所在学院,由学院对违纪学生进行教育,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

第十四条教务处负责确认违纪性质,起草处理决定,按办文程序报学校处理.学生处理文件分送至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及学生本人.学生党员考试违纪,其处分决定还应报送学校组织部.

第十五条受处分学生有申诉的权利.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五邑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未列入的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由学校主管部门负责定性.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邑大学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

(2016年7月修订)

第一条为促进学生个性和特长的发展,培养创新思维,提高全面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学校或各学院组织的利用第二课堂开展的科技,文化艺术,体育,课外读书,社会实践等活动及各类竞赛中,积极参与,努力开拓并取得一定成绩者,均可按照规定的认定程序,获得一定的第二课堂活动学分.第二课堂活动学分按照《五邑大学第二课堂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见附件)确定.

第三条本科学生必须获得6个第二课堂学分方可毕业.

第四条由活动主办或组织单位根据学校规定的第二课堂学分认定的范围和标准统一为参加第二课堂活动的学生认定学分,并录入网上第二课堂学分管理系统.第二课堂成绩单打印一式两份,活动主办单位及教务处各一份.

第五条学生发表论文,作品,由学生本人提供论文或作品原件或复印件,在报纸上发表的作品,报道等由校报编辑部认定第二课堂学分,其它由教务处认定.

第六条凡各学院,部组织的需给予学分的第二课堂活动,应先向教务处申请,该第二课堂学分的认定程序参照本条例中校级竞赛学分认定的方法执行,学分赋值需经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五邑大学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及管理办法(试行稿)》(校教字[2003]72号附件10)同时废止.

附件:

五邑大学第二课堂学分认定范围及标准

一、竞赛类学分:

(一)学科竞赛:(数学建模,物理实验,电子设计,软件设计,挑战杯等)

等级国家级省级市(校)级个人集体个人集体个人集体一644321.5二53321.51三4221.510.8参加集训(竞赛)11110.50.5名次全国高校比赛省级比赛校级比赛个人集体个人集体个人集体一643310.8二532.520.60.4三432.520.40.2四3221.50.20.1五3221.50.20.1六3221.50.20.1七21.511八21.511参加集训110.80.5等级省级以上校级个人集体个人集体一等奖42.521.5二等奖321.51三等奖21.510.8参与者110.50.53分,省级刊物,每人每篇计4分,国家级刊物,每人每篇计6分.

(二)在校一级非正式刊物发表论文或文学作品(含报道),每人每篇计0.5分.

三、其他第二课堂的学分认定:

(一)参与教师组织的经正式立项的科研项目,根据学生的参与程度与时间,每人每项计1—3分.

(二)参与经学校立项的学生科研项目,或参加学校有关部门委托的项目,经鉴定或验收结题者,每人每项计1—3分.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下乡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者,每人每次计0.5分.勤工俭学每人每学期计0.15分.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产学合作教育,每人每周计0.5分.

(五)参加校舞蹈队,校合唱队,管弦乐队等各种学生社团,每人每学期0.5分.

(六)读书活动:要求学生在大学四年里根据所推荐的书目,完成规定数量书籍的阅读,经考核认定者每本书计0.3分.该项总计学分不超过3学分.

(七)参加由学校或各系组织的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小组并积极参加活动者,每人每学期计1分.

(八)学生参加综合性,创新性实验,取得预期效果,并在此过程中学生的创新,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得到相应提高,根据该实验项目申请表中所列的第二课堂学分,给予学分认定.每项综合性,创新性实验最高2分.

(九)参加学校组织的或学校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各专业技能培训(如:报关员培训),并获得相应认证证书者,由组织单位根据技能培训的内容,时间,给予相应的学分,每人每周实训给予1学分.在校驾驶培训中心获得驾驶证的同学,经培训中心认可,可获得2.5学分.

四、校级竞赛

序号主办单位竞赛名称竞赛时间1学生处,学生会,数学学院高等数学竞赛(本,专科)六月初2应用物理与材料3外国语学院听力,词汇,阅读,语法,英语写作(非英语专业本,专科)每学期第15周分级进行4外国语学院英语讲演单学期14-15周5外国语学院英文歌曲大赛单学期12-13周6外国语学院英文小品大赛双学期

9-10周7信息工程学院电子设计制作竞赛七月中旬8信息工程学院软件设计竞赛五月9政法学院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双学期12-13周10校语委普通话朗诵比赛九月11学生处,学生会,文学院征文大奖赛十月12校团委,学生会辩论赛十至十一月13体育部,学生会学生体育单项比赛14宣传部黎秀姬新闻奖三月15校团委"挑战杯"科技竞赛十一月16校团委计算机知识竞赛十一月17校团委手工艺品制作比赛五月18校团委声乐,器乐,舞蹈比赛五月19校团委诗文朗诵比赛五月20校团委集邮,摄影,书法,

绘画比赛五月21机电工程学院工程训练综合能力竞赛22经济管理学院电子商务大赛五,院级竞赛

院级竞赛由各学院组织负责,第二课堂学分认定参照校级竞赛学分认定方法执行.

五邑大学学生参加市及以上各类竞赛和课外科技文体活动管理和奖励办法

(2000年11月)

一100015001500二80012001200三600900900一600800800二400600600三200400400一200400400二150200200三10015015014人以下)集体(14人以上)教练国

级一1000150020001500二900120018001200三800100012001000四7009001000900五600800900800六500700800700七400600700600八300400600400省

级一6009001200900二5008001000800三450700900700四400600800600五350500700500六300400600400七200300400300八100200300200市级一100150200150二80120150120三50100120100凡由学校组团(队)参加的运动项目,从教练员所获奖金中提取10%作为代表团或领队的奖金.

凡破全国大运会纪录者,奖励2000元,破省高校纪录者奖励500元,破市纪录奖励50元.

(三)文化艺术类

1,奖励范围:由教育部,省教育厅,江门市及其他上级部门所组织的各类文学类或艺术类竞赛活动.

2,奖励办法

级别获奖等级个人集体

(≤10人)集体

(>,10人)指导教师国

级一1000150020001500二800120016001200三6009001200900省

级一5007501000750二400600800600三300450600450市

级一200300400300二150225300225三100150200150

第十条每次竞赛,其直接指导教师的人数应不多于3人,具体人数及名单,负责组织的单位根据竞赛的性质及需要在组织竞赛初报校办批准.

第十一条学校内各种竞赛,奖励标准参照五邑大学"个人单项优秀奖学金"评定条例执行.

第十二条代表学校参加校外各类竞赛的,其奖励经费由学校统一支付.全校范围内的竞赛活动,奖励经费由各组织单位负责解决,各学院组织的竞赛,奖励经费由各学院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纳入本办法奖励范围的校外竞赛及其级别,由校内组织单位提出申请,经校长办公会议予以确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0年9月1日起试行,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邑大学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规范

(2006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是本科教学最后一个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实现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对学生知识能力水平的一次全面检验,也是学生从在校学习向社会工作过渡的一次专业技术和科学研究的具体实践.为进一步认真搞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毕业设计(论文)是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全面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提高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培养创新能力所进行的一次专业技术和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毕业设计(论文)的特点是实践性,综合性,探索性.在教学上要强调学生自主安排和独立工作,以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指导教师必须正确认识其特点,提高指导水平.

第三条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及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培养学生根据课题收集,整理,综合分析应用科学技术资料的能力及其查阅和翻译外文资料的能力.

第五条通过毕业设计(论文),使学生在工程制图,计算,实验,文字语言表达,科技文献检索,使用计算机及工具书等基本技能方面得到进一步训练和提高.

第六条通过毕业设计(论文),培养学生正确的设计思想,科学的研究方法,形成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

第七条通过对具体某一工程设计,科研课题的研究,培养学生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章毕业设计(论文)的选题

第八条毕业设计(论文)的题目,必须符合本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结合我校"面向地方,服务社会"的办学方针,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尽可能选择与生产,科研等实际相结合的真实题目.

第九条题目内容既不宜过宽过大,难以把握,也不宜过窄过细,难以发挥.应体现综合运用知识和培养能力的原则,有利于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题目的难度和分量要适当,应使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在教师指导下,经过努力都能完成.

第十条选题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在保证培养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学生不同的特点,可选内容不同的题目,使在基础和能力等方面有差异的学生均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达到教学要求.对学有余力的优秀学生在选题时可提出较高要求,使其充分发挥自己的才干.

第十一条选题既要充分利用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有利条件,也要充分发挥本专业实验室的现有条件,加强学生的能力培养.

第十二条提倡跨专业,跨学科的题目,拓宽专业面,开阔学生眼界,提高毕业设计(论文)的水平.

第十三条题目可由指导教师提供组织学生选择,也鼓励学生结合自身兴趣特长及生产实践活动提出题目后与指导教师商定.

第十四条如题目过大,需若干学生共同完成的,要明确每个学生的具体任务,并应保证每个学生经历该题目的全过程,不能仅孤立地完成局部任务.

第十五条教师选题后,应报学院教学副院长汇总并审批.如因故需要更改题目,必须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前两周提出申请,由学院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章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六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教师应由本校讲师,工程师等中级职务及以上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初级职务教师可参与协助指导,一般不得单独指导.题目若来自校外单位,有必要亦可聘请具备条件的外单位中级职务以上技术人员担任指导工作,但学院应指派教师负责联系,经常了解毕业设计(论文)进展情况,及时解决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指导教师根据题目填写任务书,列出学生必须完成的内容项目,制订指导性工作计划及进度,指定主要参考资料.在任务书中要特别提出外文资料参阅和翻译的任务以及应用计算机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要求,规定最低上机时数等,任务书按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分别格式填写.

第十八条指导学生了解题目的目的,要求和任务,指导学生拟定详细的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表,在此基础上要求学生提交《五邑大学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第十九条指导教教师负责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答疑,批改等工作.学生毕业设计(论文)一般要求在校内进行.对在校内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指导教师应规定时间,地点,每星期至少检查指导一次.在生产单位进行毕业设计(论文)的学生,应由学院统一安排或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及生产单位接受函后经指导教师和学院领导批准,指导教师要加强与学生和生产单位的联系,杜绝放任自流现象的发生,应规定时间,地点要求学生每两周至少回校一次,接受教师的检查和指导,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等方式,加强对学生的联系和指导.在指导期间,指导教师一般不应离校出差,确因有事经批准出差时,应安排好指导教师.

第二十条对学生的总体方案,写作大纲,计算或实验方法,分析结论,论点论据等重大问题,应认真指导并审查,对重大原则性错误应及早指出,以便纠正.

第二十一条指导学生正确撰写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对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负责写出评语并提出初评成绩.评语应从学生的工作态度,任务完成情况,独立工作能力,设计(论文)质量及水平等方面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价.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评语和成绩均填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中.

第二十二条教师在指导过程中,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教书育人,对学生进行思想及职业道德教育.注意启发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能力的培养.

第四章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各学院负责,如有必要可成立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领导小组,但必须有专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要提前半年组织专业学科组对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制定出计划,做到课题,毕业学生,指导教师,设计或研究的实践条件,资料等五落实.

学生按教学计划已修满规定学分者才能进行毕业设计(论文),或者虽然未修满规定的学分,但仅差16学分以内者("专升本"学生除外),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进行毕业设计(论文),通过后发结业证,并允许以后返校补齐学分后换书.

第二十五条题目由专业教师提出,教学副院长汇总并筛选审核后定题,同时确定各题指导教师.采取学生自愿选题与学院统一协调分配相结合的办法,将题目落实到每个学生.

第二十六条一个指导教师最多指导学生数不宜超过10名.一般应在第七学期末对每个学生下达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任务书由指导教师填写,学院主任审核签名下达,以后不得擅自更改.各院系要分专业将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呈报表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组织并检查落实指导教师的工作职责,如有必要,各学院可成立各专业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小组,讨论,协调,处理指导工作中各种问题,保证工作进度和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必须要求学生在指导教师提出的指导性工作计划及进度的基础上,拟定详细的毕业设计(论文)进度表,并经常进行检查,保证如期完成.

第二十八条毕业设计说明书或毕业论文均需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封面和纸张格式,完成后应将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和成绩评定表装订在前面,交指导教师.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将全部学生完成的资料整理成套,存放学院资料室,优秀毕业设计(论文)可长期保存,供师生参考.

第二十九条以专业为单位写出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总结,于每年九月开学后两周内上报教务处.

第五章毕业设计(论文)的答辩及成绩评定

第三十条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于答辩前一周统一收齐交专业答辩委员会,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阶段.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须对学生逐个进行公开答辩.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在教学副院长领导下,按专业成立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各一名,由副教授以上教师担任.

委员会成员一般以5-7人为宜,委员必须具有讲师或相应职称以上教师担任.各答辩委员会设专职秘书一人,负责会议记录,并协助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

答辩委员会组成由教学副院长审核后,最迟于答辩前一个月送教务处,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各毕业班班级数或人数较多时,在专业答辩委员会下面可设若干答辩小组,具体主持本专业学生的答辩工作.答辩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应不少于5人.

组长应是答辩委员会成员,组员可以不全是答辩委员会委员.每答辩小组设一答辩考场,答辩小组设秘书一人,负责答辩记录及答辩小组讨论会议记录.

第三十三条在校外进行的毕业设计(论文),可以聘请校外专家为答辩委员会成员或答辩小组成员,但均须符合相应职务条件.答辩委员会必须有校内教师参加,并担任正或副主任.

第三十四条答辩委员会组织本专业的答辩工作,统一答辩的方式,程序和要求,掌握评分标准,严格评定成绩.

第三十五条答辩委员会在收到全套完成并有指导教师的评语及初评成绩的毕业设计(论文)时,应指定1名答辩小组成员作为评阅人,对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认真评审,在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中写出评阅意见及评阅成绩,交答辩委员会.

评阅人一般作为答辩的主提问人,至少准备三个问题.

第三十六条答辩前一周,答辩委员会应公布答辩时间,地点和答辩学生姓名等安排一览表.

第三十七条答辩开始时,由答辩委员会(或小组)秘书宣布答辩人姓名及题目名称.答辩学生首先报告毕业设计(论文)主要成果,时间不超过15分钟.然后由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指导教师不得为被指导学生提示.

第三十八条答辩全部结束后,各答辩小组须讨论决定每个学生的答辩成绩,按五级计分评定,并记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中.

第三十九条各答辩委员会应专门召开会议,根据指导教师初评成绩,评阅教师的评阅成绩,答辩成绩,按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标准综合考虑,讨论决定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采取五级计分评定.具体评定时,可以采用每位成员按百分制无记名评分,然后取平均值,再折算为五级计分评定.如果人数较多,设有若干答辩小组的,也可由答辩委员会委托各小组按以上方法初定成绩,最后交答辩委员会审定,最终确定评分.答辩委员会最后写出评语连同成绩填入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表中.由答辩委员会及时向学生宣布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在宣布后应交学院领导小组(如未设领导小组,则交教学副院长)审核,如有异议,可返回答辩委员会复议,如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则报主管校长裁决.

第四十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评定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独立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的情况,

(二)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包括论述是否正确,设计是否合理,计算或试验结果是否正确,图纸及文件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文字表达是否通顺,设计(论文)的实用性和创造性如何,

(三)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的工作态度,独立工作能力,科学创新精神,

(四)答辩的自述质量及回答问题的正确程度.

以上第一,二项共占70%,第三项占10%,第四项占20%.此比例供评定时参考.

第四十一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应本着严格要求,实事求是的原则公正评定,各等级的参考标准如下:

(一)优秀:全面独立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工作积极认真,设计(论文)质量高,并有一定创见,答辩正确无误,

(二)良好:全面独立地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工作态度认真,设计(论文)质量较好,答辩正确,

(三)中等:能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工作态度较好,设计(论文)质量尚好,无原则性错误,答辩基本正确,

(四)及格:能完成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工作态度尚好,设计(论文)质量一般,有某些小错误,答辩时有些问题需经启发方能回答,

(五)不及格:未能完成全部毕业设计(论文)的任务或有三分之一时间未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的工作,工作不认真,设计(论文)质量差,有较大原则性错误,答辩有较多概念性错误.

第四十二条学生做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请人(或机构)或购买他人(或机构)成果者,按代考处理.

第四十三条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未加注明引用,抄袭他人成果等,一经发现,经学院答辩委员会确认属于剽窃行为者,取消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并取消其学位资格(毕业前)或吊销其学位证书(毕业后).

第四十四条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应呈正态分布,优秀与良好的比例应一般分别控制在20%和30%以内.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的经费由学校按标准和学生数统一拨到各学院,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凡结合生产实际或科研项目的课题,应从其项目中尽可能取得部分经费支持.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所需的文具纸张等费用自理.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邑大学学生教学信息员实施细则

(2004年11月)

五邑大学教室管理规定

(2016年8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教室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基本场所和重要资源.为了对教室进行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教室的管理与维护

第二条全校的教室可分为公用教室和专用教室两类.公用教室为全校各类课程上课之用,由教务处统一规划,调配和管理.专用教室是为满足特殊教学活动而设立,如绘画教室,制图教室,设计教室,语音室等,这类教室的日常管理由使用学院承担,但学院不得将其用作非教学活动.

第三条所有教室的桌椅,门窗,黑板,窗帘,门锁,电灯,电扇等设施的常规维护工作,卫生工作和易耗品的更换工作由后勤处负责.在教室正常使用期间,后勤处要进行经常性地对教室的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遇有学生,教师报修,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这些设施的正常使用,要定期更换黑板擦,补充粉笔,每日清扫教室卫生.每学期放假后一周内,后勤处要对全校所有教室进行详细检查,发现设施残破,损坏的,要在假期集中维修.

第四条所有教室的多媒体设备的维护工作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在教室正常使用期间,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进行经常性地检查和维修多媒体设备,遇有学生,教师报修,要及时进行维修,保证多媒体设备的正常使用.在每栋教学楼安排值班人员,上课前20分钟开启多媒体设备,并及时帮助教师排除教学过程中遇到的设备故障.每学期放假后一周内,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对全校所有教室的多媒体设备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损坏的,要在假期集中维修.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前一周,后勤处要组织人员对全校所有教室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卫生清洁工作.正式上课前两天,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要开启所有教室的多媒体设备,协助教师做好上课前的软件安装和调试工作.

第三章教室的使用

第六条教室的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校的所有教室优先用于校内教学活动,没有教学安排的教室一般作为自习室向学生开放.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教室,更不得私自将教室借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二)教室的使用应按计划,有序地进行.常规的课程教学活动,课程考试,全校性的专项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室,临时性教学活动(如补课,举办课程讲座等)必须履行相关手续方可使用,

(三)教室的使用应服从全校大局,遇有全校性重大教学活动,学院代管的专用教室,教师临时借用的教室都应服从教务处的统一安排.

第七条公用教室除寒暑假外全天开放,具体时间为:早7:00-晚10:30.专用教室根据使用需要开放.

第八条教师的常规教学活动按"课程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使用教室,不得私自更换教室上课,需要调整教室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需要使用多媒体上课的,应在每学期的"教学任务书"中注明,由教务处在排课时安排.

第九条教室内的各类桌椅只限在本教室内使用,任何人不得将教室配置的活动桌椅随意搬出教室,或在各教室间来回搬动.

第十条学生除上课外,可在教室开放时间到无教学任务的教室自修.学生在教室内要着装整齐,不得穿裤衩,背心,拖鞋进入,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打接手机,不抢占座位,爱护设施,不随意搬动桌椅,不在门窗,桌椅,墙壁上涂写,刻画,离开教室时关闭门窗以及电灯,电扇开关,讲究卫生,不吸烟,不乱丢垃圾,不随地吐痰.

第四章教室调整,借用程序

第十一条教师可根据课程的特殊需要临时调整教室,遇有补课,举办课程讲座等临时性教学活动也可借用教室.调整,借用教室需履行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非教学活动原则上不得借用教室.学生班级,社团需在教室开展活动时,原则上只能利用周五晚上或双休日进行,需由班导师,辅导员或社团指导教师借用手续,且不得使用多媒体设备.活动结束后,组织者应做好室内卫生,恢复教室内设施原有的位置,以免影响教学使用.

第十三条调整,借用教室的流程是:申请人填写《五邑大学使用教室申请表》,申请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请人是学生社团的,由校团委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教务处审批,.教务处批准后签发《五邑大学使用教室申请回执》,申请人凭"回执"使用指定的教室及相关设备.

第十四条教室调整,借用手续一般需提前两个工作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邑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一,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实验物品的特性.

二,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实验.衣冠不整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准把与实验无关的东西带进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喧哗,打闹,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自觉保持实验室整洁.

三,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和实验材料,未经许可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物品,不准将实验室物品带出本室.

四,学生进入实验室做实验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授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

五,实验过程中,应正确操作,认真观察并如实记录实验数据,实验结果须经实验指导人员认可,应按时缴交实验报告.

六,实验时要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若发生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实验.

七,实验完毕,应将所用仪器,材料等物品归回原位,关闭水源,电闸和气源,清洁实验台面和仪器设备,经指导教师检查仪器设备,工具,材料及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八,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认识程度按章处理.

九,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十,本守则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学生管理与服务

五邑大学学生综合测评办法4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质量,第二条内容包括学生的德育,智育,三个方面的表现.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学生评优,享受奖学金及向用人单位择优推荐毕业生就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综合测评分由德育测评分,智育测评分和测评分三个单项之和构成.构成比例是:综合测评总成绩等于德育×25%+智育×65%+人文素质分×10%

第四条各班级按学生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排定名次.各学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之和为综合测评总分,毕业生按总分排定名次.

第五条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分三部分构成第条德育测评

(一)担任校三会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8分,6分,3分.担任学校党校党务助理一年,履行职责,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正职加7分,副职加5分.

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委员分别6分,4分,2分.

担任班级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团支书,班长,副班长加4分,其他班干加2分.担任学生党支部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学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分别5分,3分.心理健康教育协会学生干部满一年,履行职责,考核合格者,酌情加分(另见).

(二)凡有为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等为学校争得荣誉者,酌情加分.其中受院系通报表彰奖励者加3分,受其他县处级通报表彰奖励者加5分,受学校或市(厅)级表彰奖励者加10分,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加15分.

(三)获各类国家级优秀个人,省优秀个人,市优秀个人,校优秀个人,院系优秀个人称号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5分,3分.(四)参加无偿献血者加3分.(五)参加各类义务劳动者,志愿者活动,经认证,每小时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六)获得各类国家,省(部),市(厅),校级,院级优秀集体称号的,所在集体成员每人分别加10分,8分,5分,3分,2分.第条德育测评的有以下四项,最高累计分不超过30分.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一次4分,两次6分,受警告处分一次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10分,受记过处分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25分.

(二)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一次者4分,两次6分,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8分,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10分,受党内团内记过者15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20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30分.

(三)凡学校或学院规定参加的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公益劳动等集体活动未经请假批准而缺席者,每次减2分.

四晚归,迟到,早退,每次1分,旷课1次2分.

第三章智育测评智育测评分由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总学分平均成绩【(∑成绩×学分)÷总学分】和加分两部分构成

第条加分如下:

(一)凡在学术竞赛中获奖者,加分如下:获学校或市(厅)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3分,2分,1分,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7分,6分,5分,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0分,9分,8分.(一个项目最高分)

()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增刊和论文集),非核心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7分,核心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5分.两人参编,参着者第一作者占60%,三人参编,参着者第一作者占45%,其余平分,四人及以上参编,参着者第一作者占35%,其余平分.同一项目既参加各级学术竞赛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五)通过大学英语四级,六级(六)备注:

1,参加学术科研竞赛者,以竞赛组织者提供的通知或证明材料为准,获奖者以获奖证书原件为准,发表论文者须提供原件,经审核确认后退还本人,复印件留存备查.2,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科研立项结项之一者,一次扣20分,扣完加分为止,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测评文体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分三部分累计构成

第条文娱体育表现基本分为70分,凡体育课成绩合格(含体育免修者),体育达标,可获得基本分,有不合格或不达标者得50分.再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和分.

第十条文体测评:

获奖加分根据下列表格:

国家级省级市级校级院级第一名30分20分15分8分6分第二名25分15分10分6分5分第三名20分10分8分5分4分第四名至第八名10分8分6分3分1分

(四)以上比赛或演出不累计加分,取最高分.

第条:

(一)(二)有行为者20分.

第五章综合测评程序

第十四条每位学生登录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填写五邑大学学生综合测评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进行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各班成立综合测评审议组,由班长,团支书和本班学生代表4名(全班学生推荐)组成.核准基本分,加分,分.第十六条各院成立由党总支领导,辅导员,班导师代表组成的审核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测评结果,向全院学生公示.公示期内向院审核小组提出异议,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公示期结束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第六章附则

第条各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的加分,分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本办法自2016年月1日施行,原制定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邑大学学生奖励规定

(五邑大学,2016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努力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奖励基金的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奖机构

第五条五邑大学学生处在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的指导下,以及社会捐资机构的协助下,负责全校各类奖励项目的评审工作以及对学院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各学院设立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励评审工作.院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辅导员老师,班导师和学生代表.

第三章奖项的设置

第七条奖励项目的设置

(一)国家(政府)设立的奖励项目

1.国家奖学金 2.国家励志奖学金 3.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

(二)学校设立的奖励项目

1,优秀学生奖学金(一,二,三等奖学金)

2,优秀学生干部奖

3,优秀毕业生奖

4,优秀学生干部(毕业生)奖

5,大叶大学暑期学生研修班

(三)社会机构捐赠设立的奖励项目

1.吕志和优秀新生奖学金 2.伍舜德精神奖学金 3.黄炳礼奖学金 4.史带奖学金 5.广发"诚信·自强"奖学金 6.湖南商会奖学金 7.五邑慈善贫困生奖学金

8.新富源奖学金

9.方先波,陈焕年学生发展基金(政法)

10.梁向荣励志补助金

11.建邦兴业奖学金(土建)

12.江门市昌兴关爱基金奖学金

第八条学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和个人采用以下方式给予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颁发奖状,证书或锦旗

(四)颁发奖金或奖品

第九条对国家,社会,学校做出特殊贡献,为学校赢得荣誉的集体或个人,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决定.

第四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所有获奖学生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国家,热爱人民,拥护中国的领导,道德品质端正,热爱学校和班集体,遵纪守法,维护校园的稳定.

第十一条申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成绩优良,自强不息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5000元.

(二)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四)评选细则参照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项的评选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在校全日制香港,澳门,台湾籍本科生和华侨本科生,高年级学生优先.休学,退学,延长学年的港澳台本科生不得参评.

第十三条申请台湾,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认同一个中国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三)诚实守信,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四)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富有团队协作精神,

(五)学习成绩优良,

(六)上一学年无重修科目.

第十四条学校设立"三好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

(一)凡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普通本科学生,均有参加"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三好学生"及奖学金的评定和享受奖学金的条件(统计数据以该学年度为准):

1.在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除通识课),6%,评定校级"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二等奖学金.

3.在该学年度教学计划内课程(除通识课),总学分平均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30%的学生,依据其综合测评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的排名,选出参与综合测评学生人数的12%,评定院级"三好学生",同时获得三等奖学金.

4.当年的本科插班生,转专业学生(不足一学年)不参加评选,并且不列入评选比例中.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该学年度"三好学生"的评选及享受奖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的学生. 2.德育测评分低于80分的学生.

3所学课程(含重修课程)有不及格者,除通识课外.

4.该学年度有旷课记录者. 5.文体测评分低于70分的学生. 6.入学校纪校规考试不合格者.

(四)各级奖学金奖励金额标准.

学生获一等奖学金的标准为2500元,获二等奖学金的标准为1200元,获三等奖学金的标准为600元.

(五)评定办法及审批程序.

1.采取综合测评的办法对学生的德,智,体各方面进行全面考察.

2.各学院根据各专业年级的综合测评名次,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比例,初评出各级"三好学生"后,将校级"优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的名单及材料送学生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院级"三好学生"由各学院审批后,报学生处备案.

3.评选时应符合本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条件评定,否则可空缺并依次降等.

4.各学院按同年级同专业成立评选小组,成员为:各班班长,团支书,各班选派学生代表一名.评选小组负责综合测评的"组织评分"和各级"三好学生"的评定工作,各学院领导和班导师负责把关调控.

5.在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前,一经发现获奖者有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情况,即取消其获奖资格.

(六)评定时间与奖励办法.

1."三好学生"及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时间为每年的九月份.

2.每年11月份学校召开表彰大会,对校级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并发放相应等级的奖学金.对院级获奖者由各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学校发放相应等级的奖学金.

3.凡连续二学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及以上称号者,毕业就业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十五条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生奖.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能模范地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二)道德品质优良,能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三)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含通报批评,以事件发生时间为处分计算时间),

(四)择业和就业态度端正,认真履行就业协议,

(五)凡在校学习期间,每获得一次"优秀三好学生(一等奖学金)"记20分,校级"优秀党员"记15分,院级"优秀党员"记8分,"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三好学生(二等奖学金)"和"优秀团员"记10分,"院级三好学生(三等奖学金)"记3分,市级优秀记20分,省级优秀记30分(同一学年度获两项及两项以上称号者,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分值记分).

(六)凡在校级正式的比赛和评比中(不分团体和个人,下同)获第一名的记5分,获第二名的记4分,获第三名的记3分,在市级正式的各类比赛和评比中,获第一名的记7分,获第二名的记5分,获第三名的记4分,凡在省级正式的各类比赛和评比中获第一名的记10分,获第二名的记8分,获第三名的记6分,凡在全国正式的各类比赛中获第一名的记15分,获第二名的记13分,获第三名的记11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时,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分值记分).

(七)其他奖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八)助学金,贷学金的资助奖励不在记分之列.

(九)各班根据上述积分总数,由高分到低分按10%的比例(四舍五入)评选.

(十)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受过处分(含通报批评,以事件发生时间为处分计算时间),在留校察看期间者. 2.在校期间所有课程(除通识课)有不及格者.

(十一)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同学,学校一次性奖励200元,颁发荣誉证书,并将《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评选工作在每年5-6月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优秀学风班集体奖(优秀毕业班,先进班集体).获奖集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政治思想好.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能根据学校,学院的安排,有计划地组织政治学习,团支部组织健全,工作扎实推进,能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2.集体群体素质好.班集体凝聚力强,富有创新意识和创业精神.班集体骨干发挥核心作用,全体学生在班干部的带领下,团结互助,文明礼貌,形成人人积极进取的良好班风,

3.学风建设好.热爱所学专业,刻苦学习,善于思考,勇于实践,成绩优良,有健全的考勤制度,完善的考勤记录,无迟到,早退现象,积极组织和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学科竞赛和校园文化活动,在各类竞赛和评比中成绩优异,获奖率高,

4.作风建设好.班级成员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实绩效果好.参加学校党校或党章学习小组的学生占全班人数的80%以上,课程(除通识课)平均分高于年级平均值,参评学年度和评比期间无人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

6.评选工作在每年十月上,中旬进行.

(二)评选程序及比例

1.凡参加学校先进班级评选的班级,都要写一份2000-3000字的推荐材料,并附上评选条件中需要提供的有关数据,向本学院(系)自荐,

2.各学院根据自荐情况按本学院参评班级数20%的比例(四舍五入)评选推荐先进班级,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各学院推荐的班级根据自荐材料,推荐意见并对照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4.由学生处组织召开由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和符合参评资格班级的班长参加的学生工作会议.各班长在规定时间内作参评情况介绍,并经讨论然后按全校参评数15%的比例确定先进班级,

(三)奖励办法

1.评为"先进班集体"的班级,学校颁发奖状,校园网公布. 2.先进班集体按每人30元的标准发给活动经费.

第十七条学校设立优秀毕业班奖.获奖集体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条件

1.在学期间班集体实绩的积分高

(1)每获得一次"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各记20分,获市级先进集体记30分,获省级先进记50分,

(2)凡在学院正式的比赛中,以班为单位参加的比赛获一等奖的记8分,获二等奖的记6分,获三等奖的记3分,凡在校级正式的比赛中,以班为单位参加的比赛获一等奖的记10分,获二等奖的记8分,获三等奖的记6分,联合组队或以个人名义参加的,获一等奖的记5分,二等奖的4分,三等奖3分,参加市级,省级和全国正式的各类比赛(不分团体和个人),市级一等奖的记10分,二等奖8分,三等奖6分,省级一等奖记20分,二等奖15分,三等奖10分,国家级一等奖记30分,二等奖25分,三等奖20分.(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等级的奖励时,不重复计算,按最高值记分),

(3)在不设各班名额比例的评比中,本班有同学获得一次"优秀三好学生标兵"的记10分,"优秀党员"记8分,获市级个人优秀记10分,获省级个人优秀记20分,

(4)获校级"文明宿舍"每间每次记10分,获院级"文明宿舍"每间每次记8分,

(5)本科班考取研究生每人记10分,

(6)其他认为可以记分的项目,由各班申报,学生处认定.

2.班集体文明离校工作突出

(1)班干部模范带头好.班委,团支委干部工作得力,凝聚力强,在文明离校过程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毕业生文明礼貌好.能团结互助,文明礼让,在离校过程中没有出现争吵现象.

(3)毕业生文明守纪好.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发生破坏公物,酗酒斗殴,乱喊乱叫,乱扔垃圾,乱烧杂物,乱涂乱画,污损公共场所以及生活作风越轨等违纪现象,班上晚归率低于5%,注意安全,无任何事故发生.

(4)毕业生离校前能开展"爱心献母校,文明留真情"活动.自觉为母校做一件好事,给母校留下美好印象,给低年级同学做出好的榜样,给自己留下美好的回忆,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出一份力.

(5)遵守住宿纪律,按规定按时熄灯作息,保持宿舍公共设施(包括家俱,门窗,桌面,地面,墙壁及走廊等)清洁,干净.

(6)毕业生组织纪律性强,能按要求做好毕业前各个程序的工作,并按学校规定时间文明离校,没有遗留问题出现.

(7)毕业生能积极参加"双向选择",初次就业率较高.

(8)毕业率和学位率高.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评:

(1)毕业学年班上有同学受过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以事件发生时间为处分计算时间).

(2)毕业生就业违约率超过5%.

(二)评选程序,比例及时间

1.凡参加优秀毕业班评选的班级,都要写一份1500-2500字的自荐材料,并附上评选条件中需要提供的有关数据向各学院自荐.

2.各学院根据实绩积分的高低和自荐情况按本院参评的毕业班数的20%的比例(四舍五入)评选推荐优秀毕业班,报学生处.

3.学生处对照条件逐一审查推荐班级的自荐材料和推荐意见.

4.学生处组织召开专门的"优秀毕业班"评选会,符合参评资格的班级的班长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参评情况介绍,经讨论后按全校毕业班数15%的比例确定初选的班级.

5.每年的五月下旬开展推荐,审核,评定.

(三)奖励办法

1.评为"优秀毕业班"的班级,学校发给奖状,张榜公布. 2.评为"优秀毕业班"的班级,按每人20元的标准发给活动经费.

3.在离校前,一经发现被评为"优秀毕业班"的班级有悖于文明离校的行为,立即取消其资格并追回所发的奖金和奖状.

第十八条应各捐赠单位要求,学校设立社会机构捐赠奖学金.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家乡,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法,

(二)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除符合以上条件之外,获奖者还应符合各捐赠单位的其他要求,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协议为准.

第五章评奖程序

第十九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各学院组织初评,

(二)学院公示初评结果,

(三)学院上报初评结果,

(四)学生处复核并公示结果,

(五)学生处报上级主管领导及相关社会组织机构评审,

(六)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七)学校颁发证书奖金.

第二十条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五邑大学学生各类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我校助困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助学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划拨和社会赞助,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助学金及各类校级社会助学金.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等各类社会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评选项目

第五条国家类助学金及补贴

(一)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三)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第六条社会助学金及困难补助.

(一)黄炳礼助学金

(二)史带助学金

(三)冯佩玲女士膳食资助计划助学金

(四)泓善慈善国家助学金由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学习优良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

第九条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

第十条评审程序

(一)新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并提交由乡,镇政府及以上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二年级以上学生综合测评完成后,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学院组织本班学生进行评议,填写明确的评议意见,

(三)学院确定初步名单后张榜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学生工作处,

(四)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五)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评审.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十一条发放及管理

(一)国家助学金到位后,根据获助学金者有否欠费情况,助学金首先用于补缴欠费金额,余额按我校现行助学金发放形式,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存款帐户,

(二)受助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助学金,

第四章社会类助学金及困难补助

第十二条助学金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家乡,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法.

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受过处分(含通报批评),

个人申请:学生在参评时应出如下材料:申请表,自荐材料一套(内容包括:成绩,,科研成果材料等)班级审核推荐:申请人所在班班导师认真审核材料并填写审核意见交学院学工办,

学院审核:学院提出评审推荐意见,在学院公示,并汇总报学生处,

由学生处组织评审小组对推荐者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学生处,团委有关人员组成,

学生处将初选名单全校公示三天,确定获得奖助学金的名单,评定结果呈送审议.五邑大学将负责该项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并分年度向提交助学金发放计划和受资助学生名单供审核.

第十八条受到资助的同学如被发现生活奢侈浪费等现象,将严肃处理,并勒令限期退还助学金.

五邑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须知

4年6月修订)

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制定本须知.

(一)国家助学贷款主要面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而有诚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研究生.

(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6持有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二级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

7承诺毕业后还款

第二条种类和额度

(一)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只学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两种.

(二)学生可以一次申请在校期间一至四年(五年制专业学生可申请五年)所需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每生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每年贷款金额不超过本校当年的学费,住宿费收取标准之和,且按规定每年贷款总额不得超过8000元.

第三条申请与发放

(一)学校对拟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综合表现设立半年考察期,考察期满后,申请学生的班级班委会和团支委对申请人的表现,困难情况做出如实鉴,班导师加具体意见后送院系审核盖章,最后送学生处助学工作管理中心复核盖章,

(二)()申请学生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办有贷款业务,学生接受学校和银行的诚信教育及诚信知识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于12月份到办公室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利用寒假时间备齐申请材料:本人学生证,复印件,申请人父母双方复印件,申请人家庭户口本的首页,父母双方单页的复印件,乡,镇(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以上二级民政部门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申请人家长承诺书(必须家长亲笔签名盖手模).在寒假结束开学的第一周把申请材料交到学生处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四)经有关部门对助学贷款学生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核实并通过审批后,于次年5-6月到广发行五邑支行签订合同和借款.

(五)助学贷款按年划拨,广发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学费收费帐户.广发银行于每新学年开学前把该学年出款名单送财务处,财务处按每名贷款学生的到款情况进行学费和住宿费的缴费程序处理,并把已收费收据发到各院系,学生到各院系领取缴费收据,并凭收据注册.

第四条终止和归还

(一)借款学生有如下情况之一,广发银行终止其贷款:

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学习成绩差,达到退学条件者,3.提供虚假材料者,

4自动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者,

5学生在学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责任者.

(二)在广发银行放款期间,已贷款的学生如经济状况好转或其它原因,可中途放弃贷款.先到学生处学生管理申请确认后再到广发行有关放弃贷款手续.

(三)还款期限最长为毕业后四年内(具体以贷款时签定的协议为准),,考上研究生的毕业生相关手续,在读研究生期间继续享受全额贴息.学生在毕业前,后的所有还款手续与校内广发银行联系.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出国(境)应提前向经办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方可出国(境)有关手续.

(四)根据《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的规定,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贷款利息给予全额贴息,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即从毕业当年6月21日计)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五条其它

(二到款查询:学生可登录财务信息网cwc.wyu.查询到款情况.

第六条附则

(一)本规定由五邑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9月1日起施行.

五邑大学学生勤工俭学须知

学校设立了勤工俭学专用,优先为学生提供勤工俭学岗位如电脑输入,整理图书资料,行政工作助理等等我校评选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中,不少学生同时又是勤工俭学的积极分子他们出色的劳动,为学校的发展做出了贡献.到各学生工作办公室报名.学校办公室学生的安排优先安排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

各勤工俭学岗位均采用合同制.在合同中对服务岗位,工作任务,劳动时间,质量要求均有明确规定.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严格履行职责.

多劳多得原则考勤,考量,考绩按量如实核算工资,每小时8元.每月日下午4:30~5:30如当月10日是休息日,则顺延(例如,当月10日刚好是周六,则顺延至周一).有事不能出席须提前请假,无故不按时出席例会和不领工资者,要写出书面报告并尽快到学生处办公室补领工资如采用将工资发放到校园卡账户方式时,会提前通告用人单位和上岗个人

五,工作时间:勤工俭学上班时间在的30~17:30.如有特殊原因需变动上岗时间,必须向勤工俭学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六,凡参加勤工俭学的同学,学年末须填写勤工俭学学生考核表,总结勤工俭学的收获体会,然后交由勤工俭学学生管理人员作出评鉴.若被推荐为优秀的同学需另附一份自我总结或推荐材料.勤工俭学办公室根据学生的出勤情况,工作进行综合考评,结合学生本人的自荐和用人单位的推荐,按20%的比例评选勤工俭学积极分子.

勤工俭学办公室每学年召开一次总结表彰大会,表彰先进个人,颁发奖品和荣誉证书.

每学期末,勤工俭学学分工俭学办公室负责填写五邑大学学生第二课堂学分认定表上报教务处

五邑大学黄乾利贷学金章程

(五邑大学,2016年6月修订)

一、总则

为实现大学教育事业,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的夙愿,五邑大学特设立黄乾利贷学金,以帮助经济有困难的学生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费用.本贷学金以五邑大学在校的本科学生为对象,由五邑大学贷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不接受一年级学生申请).

二、申请贷学金的对象

1,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未能通过审核的,

2,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但贷款金额不足以付全额学费的,

3,已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但错过再次续办时限,未能申请的,

4,家庭遭遇突发变故造成经济困难的.

三、申请贷学金的条件

1,家庭经济确有困难,无力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费用,

2,取得有正当职业,相应住房和一定经济能力的个人作为经济担保人,

3,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表现良好,努力学习,奋发向上.

四、申请贷学金程序

(1)学生填写《五邑大学黄乾利贷学金申请登记表》,贷款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1,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

2,申请贷款的数额和主要理由,

3,贷款人的还款计划,

4,家长确认贷款的意见,

5,经济担保人的经济偿还能力及承担还款保证书,

6,学生本人,家长和经济担保人复印件,

7,家庭所在地市(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

(2)申请学生将以上资料准备完毕后方可提出贷款申请,将有关资料提交班导师审核并附上审核意见,

(3)各学院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汇总交到学生处,

(4)学生处审核后将材料报送贷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5)通过贷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方可与学校贷学金管理部门签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贷款数额,方式和发放办法,

2,贷款人,借款人,经济担保人的义务和责任,

3,违约责任,

4,贷款偿还期限,方式和承诺.

五、贷学金的发放及偿还

贷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按年度审批学生贷学金申请,发放贷学金的人数为每年50名.每位学生贷款的最高限额不超过每年每人6000元.委员会可根据学生经济情况及其表现划分贷款等级.

领取贷学金的学生必须履行合同规定,按期偿还贷款.一般应在毕业之日起的两年内开始还贷款.按期还清贷款的,免付利息.(确实有困难的,可向管理委员会提出暂缓偿还贷款的申请.延缓期一般不得超过二年.)未能如期还清贷款的,除偿还贷款原额外,加收利息,利率按年息五厘计算.学生到期后仍未清偿贷款的,由其经济担保人代学生清偿贷款原额及利息.

六、贷学金的管理机构及其运作

五邑大学设立专门的贷学金管理委员会,由校长,党委书记,主管副校长及财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监察处处长等成员组成.管理委员会负责贷款政策和规定的制定,贷学金的审批,发放和回收,贷款的监督,执行和追究以及其它有关贷学金事务的管理.管理委员会必须每年提交一次贷学金使用年度报告,学生贷款和回收情况存档备查,接受社会监督.

五邑大学黄乾利贷学金实施细则

(五邑大学,2016年6月修订)

为合理正确使用好黄乾利贷学金,真正做到善款专用,根据《五邑大学黄乾利贷学金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凡申请黄乾利贷学金的学生,必须填写《五邑大学黄乾利贷学金申请表》.表中内容一定要如实填写,如查出有不实之处,取消其享受贷学金的资格,并追回贷款.

第二条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表的同时,应附上三个附件:一是家长确认的贷款意见书,二是学生本人,家长及经济担保人的复印件,三是家庭所在地市(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证明,四是经济担保人的经济偿还能力及承担还款的保证书.

第三条申请人所在班的班导师认真审核其材料并附上审核意见后,由学院进一步核实,加盖学院公章后报学生处.

第四条学生处根据各学院汇总的名单,初步确定获贷学金的学生名单,报学校黄乾利贷学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黄乾利贷学金管理委员会按申请者困难的程度,为其提供金额不等的贷学金,一般分为下面三种情况:

1.特别困难:没有经济来源,提供贷学金人民币6000元/年. 2.比较困难:尚有微薄的经济来源,提供贷学金人民币4000元/年, 3.一般困难:尚有一定的经济来源,提供贷学金人民币2000元/年,

第六条贫困等级划分以学生工作管理系统中贫困生数据库为准.

第七条在享受贷学金学生名单正式公布前,接受贷款者要与学校黄乾利贷学金管理委员会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接受贷款者到学校财务处逐月领取贷学金.

第八条学生处受学校黄乾利贷学金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每年3月受理贷学金申请和评定,5月份发放.

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学生处.

五邑大学学生军训守则

(五邑大学学生工作部,2016年修订)

大学生军训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进行的,是高等院校改革教育内容,学生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是培养四有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培养和储备我军后备兵员及预备役军官,壮大国防力量的有效手段.

军训的目的是通过严格的军事训练提高学生的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发扬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培养艰苦奋斗,刻苦耐劳的坚强毅力和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和组织纪律性,养成良好的学风和生活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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